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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s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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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08:16:12| 字数 8|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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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08:34:22| 字数 14| - 中国–江苏–无锡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结果
不过还是相信青蛙的
无欲无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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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6
发表于 2007-4-20 11:41:02| 字数 5| - 中国–上海–上海 电信/Intel中国北京或上海研发中心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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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1:58:40| 字数 10| - 中国–江苏–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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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2:02:02| 字数 28| - 中国–上海–上海–奉贤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号码确实是偷来的,谁偷的不知道

号码也可能是青蛙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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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2:45:02| 字数 239| - 中国–江苏–南京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苦涩的青蛙 于 2007-4-19 13:01 发表

是不是偷的,俺无法说清楚,因为我买别人东西时,别人也没告诉我
taobao上卖这些东西的还是比较多的,价格又便宜,所以买了自己找找的


*.*lll*.*lll*.*lll如果是偷的,即使你不知道是偷的,你买了,你还是构成销脏罪.虽然有可能你上家也是买的,但是只要这个号是被别人偷的,就是赃物.呵呵.

现在等楼主通知 最后结果.JC介入了,肯定会有结果,是非自有公论.

[ 本帖最后由 首席行刑官 于 2007-4-20 12:51 编辑 ]
和尚洗头用漂柔…………现在改用海飞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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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12:17| 字数 33| -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青蛙的辩解是苍白软弱的。如是销赃的话,须说明QQ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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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31:21| 字数 156| - 中国–四川–攀枝花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首席行刑官 于 2007-4-20 12:45 发表


*.*lll*.*lll*.*lll如果是偷的,即使你不知道是偷的,你买了,你还是构成销脏罪.虽然有可能你上家也是买的,但是只要这个号是被别人偷的,就是赃物.呵呵.

现在等楼主通知 最后结果.JC介入了,肯定会有结果,是非自 ...

好像还有善意取得一说吧!
560X>>600X>>T30>>ASUS>>SL4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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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33:20| 字数 73| - 中国–四川–攀枝花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既然你不愿意回答大家的疑问,那么是否也应该把你的标题改一改?
不然,如果证明青蛙是清白的话,你这就是名誉侵权了。
建议版主和青蛙能保留本帖资料。
560X>>600X>>T30>>ASUS>>SL4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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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34:32| 字数 63| -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jzwei 于 2007-4-20 13:31 发表

好像还有善意取得一说吧!

善意的偷=顺
善意的强奸=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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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39:18| 字数 158| -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jzwei 于 2007-4-20 13:33 发表
楼主,既然你不愿意回答大家的疑问,那么是否也应该把你的标题改一改?
不然,如果证明青蛙是清白的话,你这就是名誉侵权了。
建议版主和青蛙能保留本帖资料。

逻辑混乱!
2个案子,目前是指控青蛙盗窃案,未见分晓,却要控方撤诉!
等青蛙洗白盗窃的罪名后,再来指控楼主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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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3:45:09| 字数 41| - 中国–江苏–南通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在真相没有出来之前,一切还只是推测,还不能定性,局外人不要匆忙下结论!
T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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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03:00| 字数 7| - 中国–上海–上海–黄浦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茶叶蛋便宜买~
聋子听哑巴说瞎子看到了鬼
理性是个力气活儿

还好会长不嫩古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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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32:56| 字数 46|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drculax 于 2007-4-20 14:03 发表
茶叶蛋便宜买~



一块钱,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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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34:55| 字数 39| - 中国–上海–上海 漕河泾科技网IDC机房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edgu 于 2007-4-20 14:32 发表



一块钱,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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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43:47| 字数 58| - 中国–上海–上海–黄浦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消费满2K
送蒙古大夫玉照一张

一次消费满3K
送蒙古大夫亲笔签名浴室照片一张

计价单位RMB

                                          以上:终于搞定城管的跑堂
聋子听哑巴说瞎子看到了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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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45:01| 字数 44| - 中国–上海–上海–杨浦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些天论坛里出现变相卖QQ号码、手机号码的帖子
斑竹也没有及时处理
我心中纯洁的专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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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47:37| 字数 105| - 中国–上海–上海 漕河泾科技网IDC机房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drculax 于 2007-4-20 14:43 发表
第一次消费满2K
送蒙古大夫玉照一张

一次消费满3K
送蒙古大夫亲笔签名浴室照片一张

计价单位RMB

                                          以上:终于搞定城管的跑堂

蒙古大夫是谁?8会是老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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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48:44| 字数 6| - 中国–上海–上海–黄浦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8 ad8888 的帖子

说不好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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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4:51:20| 字数 20| - 中国–上海–上海 漕河泾科技网IDC机房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9 drculax 的帖子

晓得了
明放大1张挂在大堂,跑起堂来也有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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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5:09:22| 字数 16| -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结果了。看得还是有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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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5:10:58| 字数 22| - 中国–上海–上海–黄浦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瓜子汽水茶叶蛋
蒙古大夫露点照

啧  貌似还很押韵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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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5:12:19| 字数 44| - 中国–上海–上海 漕河泾科技网IDC机房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原帖由 drculax 于 2007-4-20 15:10 发表

蒙古大夫露点照


咋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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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6:31:27| 字数 23| - 中国–上海–上海 东方有线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上,一来就看到这个,事情搞大了,等待下文
败家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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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7:17:52| 字数 169| - 中国–江苏–南京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的核心不是40几W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个号是不是青蛙卖的,如果是,青蛙要说明,这个号码的来路.如果说不清,就是原则问题了.
把楼主的标题分解一下,40W代表的是"损失"
号码丢失代表的是被"盗"
"盗"和"损失"是两种性质的含义
定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600X 4EU 256M 80GN-40G  
X61-B67  7500  2G  160G
T61P  P7700  4G  500G
X201  i5  4G   SSD-1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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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7:39:45| 字数 4| - 中国–江苏–苏州–昆山市 电信/托普技术信息学院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了水了
人生如烟 烟如屁 屁如水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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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1:39:18| 字数 26| - 中国–上海–上海–金山区 电信/普陀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第一页我就知道是搞笑贴了,大家还这么认真在看啊。
X200 + d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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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04:42| 字数 54| - 中国–江苏–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估计是炒作帖,A把B炒了一下,
然后出了名,
B再把A炒一下
然后成名后互相吹捧,
哈哈哈哈
我猜的
请不要对号入座
QQ:664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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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46:52| 字数 6| - 西班牙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其变……
强迫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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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3:08:09| 字数 2,983| - 中国–江苏–常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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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首席行刑官 于 2007-4-20 12:45 发表


*.*lll*.*lll*.*lll如果是偷的,即使你不知道是偷的,你买了,你还是构成销脏罪.虽然有可能你上家也是买的,但是只要这个号是被别人偷的,就是赃物.呵呵.

现在等楼主通知 最后结果.JC介入了,肯定会有结果,是非自 ...


以下是在物权法未出台前的
浅议赃物的善意取得
【栏目名称】 法学阶梯
【刊登日期】 2004/10/19
【编者】肖丕国 祁圣友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
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
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因其对维护交易安全、稳定
交易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各国民法所接受。我国没有物
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物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共有财产的处分上
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是个需要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国外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不尽相同。美国商法认为赃物完全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原则上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
公开拍卖物时作为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国、日本、瑞士民法规定原则上赃物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在法定期间内回复其物作为例外,超过法定回复期间(瑞士为5
年、法国为3年、日本为2年),占有人即确定地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可请求回复之人
除动产所有人外,还应包括对动产享有本权之其他人,如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留
置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买卖人等。与回复请求人相对之人为被请求人,指赃物的现在占有
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当然,被害人或遗失人为回复其动产的请求时,须
以该动产现今确已存在为前提,若回复前该动产已灭失或因没收而丧失所有权时,则回
复请求权不但归于消灭,而且也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言。

    关于回复请求期间的起算,按照各国立法及实务,通常从被盗之时起计算。另外,
回复请求人请求回复动产的回复期间,性质上因属于除斥期间,所以没有时效中断或不
完成的问题。超过回复期间,回复请求权即归于消灭,真正权利人也就无从再向盗赃人
请求回复其物。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除了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
还应特别注意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受让人须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
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
拍卖;(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这里的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
市场、一般商店、早市、夜市及庙会、展销会等;(3)由贩卖同种物品的商人处取得
的受让物。

    二是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受让人在公开场所通过交易取得受让物,必然要付
出一定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
无善意,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善意,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
无让与的权利。”关于善意的判断方法,笔者认为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而
言,就是基于物权变动中的动产交付制度,建立动产物权占有推定规则,以此来确定受
让人“善意”与否。客观上,受让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了解和信任而与非法处分人为交
易行为,结合客观情事、交易经验、生活常识等加以判断,如无恶意证据,则推定受让
人主观正当,为善意取得物权。这在《法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任何情形下,占有
推定均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
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有一定的困难,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原权利人
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受让人的恶意,而证明受让人受让物权时,如有下列行为,也可推定
其为恶意:(1)受让人主张不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2)受让人以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取得物权而无正常理由的;(3)受让人可以提供但拒绝提供无权处分人情况
的;(4)无权处分人有明显可疑之处,而受让人过失未能得知的。

    三、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
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
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
转;二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三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赃物
的善意取得。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
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态度。一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
99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
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
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
缴。”二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
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
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GA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
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GA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
主。”三是没有明确善意购买赃物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却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
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
私和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主明知或应当知道的,
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
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
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
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
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
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
要求赔偿。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
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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