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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野狗、事故、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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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31:07| 字数 952|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贴:http://info.xcar.com.cn/20071102/1016/news_20912_1.html高速撞狗导致车翻人伤 获赔118万
出处: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叶友卿 时间:2007-11-02 09:22:45 [ ] 查看全部评论
  法院认定首发集团管理有瑕疵理应赔偿
  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行驶时,一条狗突然蹿出让他避之不及,结果车撞狗后侧翻导致车损人伤。事后,闫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集团)对公路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赔偿闫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闫先生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他驾驶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突然有一条狗蹿到了公路中间。他避之不及,车与狗相撞后侧翻,并撞到高速路两边的护栏,闫先生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狗当场死亡。闫先生经抢救挽回性命,但已构成最重的一级伤残,将终身依赖别人护理。
  去年12月4日,交通部门认定闫先生驾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他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
  但闫先生认为,首发集团修了路、收了费,就有义务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而他们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养路、护路责任,造成事故发生。他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段隔离栅现状的照片,照片显示,路边护网有大面积缺失。他起诉要求首发集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65万余元。
  开庭时,首发集团辩称自己护路符合规范;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法院认为,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狗,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首发公司承担责任,是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因此,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与闫先生的车相撞的狗,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出现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可以接受判决结果,而首发集团的代理人未对判决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了法庭。

ps:个人觉得次判例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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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32:29| 字数 109| - 中国–广西–南宁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管该赔。。。

因为毕竟告诉公路是你开发建设,咱们都交了过路费,就等于签订合约了,由于自己管理疏忽导致野狗野猪野牛在高速路上乱闯引发交通事故,就得由你负责。。。

[ Edited by  小黑鱼儿 on 2007-11-2 11:34 ]
不要迷恋哥,嫂子会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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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36:02| 字数 8|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朝不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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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46:00| 字数 50|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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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47:20| 字数 24| -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狗,是鸟呢?
本案的启示:不要开奥拓车……
每一张看似幸福的面孔背后都有一坨咬紧牙关疲惫不堪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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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38:54| 字数 16| - 中国–江苏–宿迁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启示:不要在我天朝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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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4:52:49| 字数 56|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Remon on 2007-11-2 11:36
本朝不是判例法。



但是判例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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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00:32| 字数 69| - 中国–广东–广州–白云区 电信/越秀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奥托不能买的

同理,如果有人进入高速,发生上述问题是否同样判决?

同情闫先生,奥托为他带来一级伤残,开奥托和自杀差不多,如果开广本,一撞就折腰,就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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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5:34:37| 字数 305|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seikagaku on 2007-11-2 15:00
同理,如果有人进入高速,发生上述问题是否同样判决?

同情闫先生,奥托为他带来一级伤残,开奥托和自杀差不多,如果开广本,一撞就折腰,就是自杀.


先说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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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5:41:09| 字数 24|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如果是行人引起机动车驾驶人的伤害?查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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