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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国3名“见死不救者”被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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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10:09| 字数 928|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3名“见死不救者”被判故意杀人罪!!!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吃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犯罪。但三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闻回放

  日前,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被提起公诉,原因是三人围堵小偷,致使其跳进河道被淹死,三人见死不救。但三人一直弄不明白,小偷自己跳进河道被淹死,他们三人怎么就成了杀人犯了?2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出了答案:见死不救者“不作为”致人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7 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

  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随后,三人因此事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今天,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称: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会产生妨害或者损害后果。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不作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不作为犯罪。本案因为小偷周某想逃避韩应龙等三人的围殴而发生溺水死亡危险,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等三人具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尽全力救援落水者。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和谐山河一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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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22:06| 字数 71|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见义勇为的问题,而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 Edited by  独下西楼 on 2007-11-8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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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29:37| 字数 25| - 中国–广东–韶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独下西楼 的帖子

我操法律他M的B,正事不干,专门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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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31:03| 字数 24| - 中国–湖南–长沙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人如果是围殴死者,应该属于间接导致死者死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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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35:12| 字数 112| - LAN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dslove on 2007-11-8 09:29
我操法律他M的B,正事不干,专门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Kao

那那..........

儿童落水

而旁边所有人都不救的情况为什么不管?

唉......

越来越失失望了
☑没工作☑没钱☑没车☑没房☑没老婆☑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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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44:09| 字数 291|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JackyNow on 2007-11-8 09:31
三人如果是围殴死者,应该属于间接导致死者死亡吧?


打人肯定要负刑事责任。
唯一可能不负的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定义。
若是被害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
主要是看证据。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受害人(被打的小偷)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ps:小偷也有合法的人身权益。

[ Edited by  独下西楼 on 2007-11-8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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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46:08| 字数 203| - 中国–广西–钦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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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08:43| 字数 7| - 中国–河南–郑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名其妙**\
为梦想打拼 求机遇机会
房婚车子已实现!
期待有机会为梦想插上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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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09:25| 字数 138| - 中国–贵州–贵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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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xcode on 2007-11-8 09:50


法是如此,但法也要正常保护群众安全,现在法没做到前提应做的,所以群众也就无法按法理出牌了,做过的迟早要还的。


现在主要问题是治安恶化,而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结果,更深层次呢是社会矛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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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55:21| 字数 14|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基本上是保护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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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06:18| 字数 38| - 中国–广西–钦州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cao ta ma de dong dang~~~~zheng yi gong 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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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09:42| 字数 76|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三人之前的殴打行为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三人就有了救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救的话,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法官判的还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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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11:59| 字数 29| - 中国–广东–深圳–罗湖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理上来说定故意杀人定罪绝对没问题。不懂法律的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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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7:52:41| 字数 92| -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跳下水去把Y的垃圾救上来送派出所,Y的有钱交点保护费随即出来,Y的没钱就关劳教所闷上一周甚至几周,出来继续为害社会,

别的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按照法律该这么做,只是结果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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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7:56:20| 字数 48| -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还是。。

不过怎么也是故意杀人

[ Edited by  莲花北村 on 2007-11-8 17:58 ]
当一个女子在仰望天空的时候她并不是在找什么,她只是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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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8:10:07| 字数 63|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楼里面发现小偷,你去抓小偷,小偷跳楼身亡,你要不要阻止小偷跳楼,要对小偷实行救助?

大爷别跳了,出了问题,我要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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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42:04| 字数 36|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叫见死不救,太高尚了

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把人赶到水里,淹死,还叫见死不救。

死者脑子进水。
无本可用,快乐指数也没下降。
Compaq 620c 1.6/2×512/80G 5400.3/Teac 224E/sx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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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56:45| 字数 5| - 中国–陕西–西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四年。
NEC/VA45J retire
HP/nc6000/745/1G/HITACHI40G/14.1/COMBO/ATI9600 32M/W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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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10:40| 字数 15| - 中国–广东–广州 移动/广东移动全省2G/3G/4G共用出口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以为那个小偷潜水走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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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arpow on 2007-11-8 18:10
如果在楼里面发现小偷,你去抓小偷,小偷跳楼身亡,你要不要阻止小偷跳楼,要对小偷实行救助?

大爷别跳了,出了问题,我要进班房**\


如果是在你威逼下他跳楼的你的确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他失足掉下去就和你无关。

这种时候你可以报警,让JC来处理。

一句话:小偷罪不至死,即使死你作为一个公民也没有执行的权利。

ps:缓刑4年就不用蹲什么班房啦,法官很大程度还是考虑了公众感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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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18:42| 字数 141| - 中国–云南–昆明 鹏博士宽带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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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独下西楼 on 2007-11-8 09:44


打人肯定要负刑事责任。
唯一可能不负的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定义。
若是被害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
主要是看证据。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行 ...


小偷也是人呀.不要对生命淡漠.
X31 G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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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3:17:40| 字数 343|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扭送到GA局不就行了,为何自己要充当执法者,
谁赋予你的权利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利。
板砖扳手都上来了,自己跳河或许还有生的希望~
现在的人为何一点怜悯的心都没有
都是什么心态~~

17岁还是孩子啊
或许他犯了错误,
难道你的孩子如果犯了同样的错误就要把他掐死么!
偷盗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心理行为,或许你没有表现出来,
谁敢说自己没有占有的欲望,
而偷盗这只是最笨拙的获得的方式而已,
因为这是人性,如同手淫
难道你的父亲发现你的手淫行为,
他是会将你的手剁下来,还是回跟你说一句,我小时候也这样,但是这对身体不好。
现代的人既然如同父母样创建了社会规则,为什么却不会如父母一样懂得教育,
从这个案件和几个回帖可以看出现在社会的浮躁心态,一种对人性的否定,
如果我身边的朋友说出什么所谓 死不足惜的话,我会为他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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