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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寻求法律援助——关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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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03:45:45| 字数 1,553| - 中国–山东–烟台–莱阳市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准备跟保险公司打一场官司,请坛子里的律师、法官及所有懂法律的XD支招

      案由:
      我表弟于2005年1月5日在步行时被一摩托车撞伤,肇事车辆有牌照、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最高限额5万),肇事者无证驾驶,交警的责任认定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我表弟负次要责任。
      肇事者在预交4400元住院押金后拒绝履行其余赔偿义务(肇事者家境比较困难,履行义务有一定困难),现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联系其父母(肇事者年龄23岁,未婚),其父母拒绝代其履行赔偿义务,我表弟病情初步稳定,在垫付3万元治疗费用后,因无钱继续治疗,已出院回家,准备等几个月,治疗终结后做一个伤残鉴定。根据病情,我估计会达到一、二级伤残。
      现准备起诉保险公司并肇事者,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最高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其余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保险公司有可能的抗辩理由及对策:
      1.肇事者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能抵抗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肇事者所购保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只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赔偿责任,而依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免责。估计保险公司会在这方面大做文章,因为肇事者所购保险是否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差别。
      关于这个问题,保监发[2004]39号有明确规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车辆在申领牌照时必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肇事摩托车是在事发前半月申领的牌照。依照这两条,可以肯定,肇事者所购保险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
      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
  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险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目前能想到的就这些,坛子里的XD帮我看一下,还有那方面没想到?

[ Last edited by bd4ni on 2005-3-10 at 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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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08:07:22| 字数 23| - 中国–山东–潍坊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也不懂。
如果有个这方面的律师朋友就好了。
欢迎到山东区来做客!我把青春交给追逐,上帝给我的轻浮打上句号。我把梦想交给未来,时间却拒绝我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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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08:13:53| 字数 21| -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敢随便出主意,还是找行内人士帮忙好。
我用x22,LP用x20,幸好保住了x22~~~ 新入2631,捣鼓中。。 欢迎大家来山东区!! 加我QQ请注明51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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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09:54:04| 字数 2,974| -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楼主表弟的不幸表示慰问.
看了楼主的帖子,发现楼主已经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实际是律师界和司法界目前也正在讨论的热点问题.关于是否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实务界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不过在本案中,即便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应该作一些尝试,至少不会增加诉讼成本.至于理由方面,楼主可以看一下下面的转帖,这个帖子应该会给楼主一些帮助.
转帖:
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求偿

作者:李克才 发布时间:2005-01-14 15:23:39


--------------------------------------------------------------------------------


【案情】 
  2004年7月19日,甲驾驶货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乙相撞,致乙重伤,造成乙各项损失计22万元。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甲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乙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甲和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5月9日,甲的货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甲将乙与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甲赔偿。丙保险公司辩称,乙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是同一险种。我公司只与乙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甲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我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甲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再由乙向我公司申请赔偿,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甲对我公司的起诉。


  法院支持了甲的请求,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甲22万元损失中的18万元(扣除免赔率10%),乙赔偿其中的2.6万元(65%),甲自行承担1.4万元(35%)。


  【评析】

  本案的争点是:(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2)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该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险种是否相同,在实践中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不愿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而《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则是商业保险。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法定强制保险,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公法上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扣留车辆、罚款等。但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仍是私法上的行为,当事人可选择保险责任限额,如保险合同可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范围内协商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有“强制”二字的区别,是否应认定为同一险种。《保险法》于1995年6月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出台,也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受当时立法政策的影响,《保险法》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对《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以与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相一致。据此,应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 “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为同一险种。


  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时借助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认为其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以逃避其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2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的情况,而是针对第1款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以国务院的规定未出台而认为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相对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合同还可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时是同一人)及受益人。如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可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受害人虽与机动车所有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但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或侵权的法律关系。《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受害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出台之前,《保险法》对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有规定,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而徒具形式。在以往的实践中,一直沿用的是“商业三者险”,当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先由第三者向投保人请求赔偿,在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所以,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极力主张只有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不应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定有明文。同时,也使得《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具体化。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并先承担赔偿责任,当无疑义。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诉讼中,若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难以确定,且待诉讼结束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理赔,对第三者极为不利。难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以保护第三者的立法意旨,对第三者的保护亦难谓周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后,祝愿楼主的表弟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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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10:02:30| 字数 9| - 中国–北京–北京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帮老乡顶吧 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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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10:04:22| 字数 158| - 中国–上海–上海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毕竟现在还是一个纸面上的东西,保险公司牛着呢

呵呵,打官司一定要等伤残鉴定出来了以后再说

现在能做的只是要求肇事方垫付医疗款,肇事者付不起你就没辙
当然,肇事者现在进去了,他也不用付了

等治疗完毕,第一步还是调解,当然前提是双方自愿
不要找对方的保险公司,人家完全有理由不理你

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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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10:15:36| 字数 123| -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车不是肇事者本人的吧?????如果起诉,可以连带肇事车辆的主人一起告,车主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对于这种拒不履行赔偿的事情,最好通过法院,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如果被告还是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说起来挺简单的~!大概也就这么个过程~!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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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0 13:28:38| 字数 174| - 中国–山东–烟台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gshh111 at 2005-3-10 09:54 AM:
首先,对楼主表弟的不幸表示慰问.
看了楼主的帖子,发现楼主已经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实际是律师界和司法界目前也正在讨论的热点问题.关于是否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 ...

多谢!
有些不太明确的东西有了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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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0 13:30:51| 字数 186| - 中国–山东–烟台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camellhj at 2005-3-10 10:15 AM:
肇事车不是肇事者本人的吧?????如果起诉,可以连带肇事车辆的主人一起告,车主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对于这种拒不履行赔偿的事情,最好通过法院,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如果被告还是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这条路基本上走不通
肇事者就是车主;肇事者家境比较困难,履约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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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15:14:35| 字数 88| - 中国–安徽–合肥–巢湖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目前还是很热门的,争论很多,到底是不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不过在事务中一般能多告几个被告就多告,因为这样能够增加赔偿的可能性
建议楼主去天涯网法律版块,那里有很多律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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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15:25:43| 字数 16| - 中国–广西–桂林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是能不赔就不赔,黑着呢!
违例头像已被清除!
Edited by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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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1 11:27:08| 字数 118| - 中国–山东–潍坊 中移铁通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比较超前,很多不适合目前的中国国情,你可以在打官司的同时,寻求舆论上的支持,让媒体多曝光。法官们都等着别的法官判出个经典案例,好让他们借鉴,可是现在办事的原则是:谁也不愿意得罪别人。所以说,这类官司比较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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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1 14:49:38| 字数 50| - 中国–山东–滨州–博兴县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怎么跟我公司里的一个同事差不多。我公司的一个同事年前出差也是出了这样的事,到现在还没处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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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3 23:43:48| 字数 80| - 中国–山东 联通/BGP大带宽业务机柜段 | 显示全部楼层
2个问题:

1、肇事者赔偿是肯定的,现在只是金额和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的问题;

2、肇事者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会因为拒绝赔付?我觉得这是主要的,但我确实不太明白。
存在问题:好吃饭 好喝酒
分析原因:好吃饭 好喝酒
总结经验:好吃饭 好喝酒
整改措施:好吃饭 好喝酒
努力方向:好吃饭 好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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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哥可以pm一下论坛里ID叫"律师“的XD寻求帮助
他的网站是http://fenghuo.f4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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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绝望嗷嗷叫 at 2005-3-14 07:36 AM:
老大哥可以pm一下论坛里ID叫"律师“的XD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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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在专门网结识更多的朋友!注册ID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这个ID现在成了我的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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