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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婶!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职权清单
范围
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其他
序号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市级和区级共有事项
1 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申请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
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广东省人民ZF令第187号公布);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粤工商广字〔2011〕182号);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沿线控制带内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设立部分及广佛地铁佛山段沿线范围的登记。
区局权限: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局登记范围外的所有登记业务。
2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4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9、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区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6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7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初审。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9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登记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市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他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区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该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10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1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2 经营单位营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3 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4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5 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并且冠以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2、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各类投资主体申请设立的冠市辖区与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冠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局管辖的除外;
16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7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8 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分公司登记: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分公司。
区级权限:除应由市级权限登记的分公司外的其他分公司
19 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0 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1 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九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
22 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3 内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九十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4 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普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登记。
25 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6 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7 企业集团登记 企业集团设立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集团母公司由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集团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集团母公司由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集团登记。
28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9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0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1.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1.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按照市局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登记管理模式,禅城、三水、高明区局负责:1.负责辖区内企业冠“佛山市”加上所在区的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直接冠市名,仍须报市局核准。2.负责辖区内由区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由市局另行委托登记的企业。
3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2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4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5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住所位于佛山市内(南海区除外)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住所位于南海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3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8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9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住所位于佛山市内(南海区除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住所位于南海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5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1.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1.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46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48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主管部门直接放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佛山市内(南海除外)的项目审批。
南海区权限:南海区局负责南海辖区内的项目审批。
区级单独行使事项
49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0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1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3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5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6月29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自2009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
6.《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7.《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6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6月29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自2009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
6.《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7.《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7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59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6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6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6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6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律授权 区级专属
序号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区级单独行使事项
市级和区级共有事项区级单独行使事项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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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复制的? 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申请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
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广东省人民ZF令第187号公布);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粤工商广字〔2011〕182号);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沿线控制带内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设立部分及广佛地铁佛山段沿线范围的登记。
区局权限: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局登记范围外的所有登记业务。
2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3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4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9、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区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6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7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初审。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9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登记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市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他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区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该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10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1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2 经营单位营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3 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4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5 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并且冠以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2、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各类投资主体申请设立的冠市辖区与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冠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局管辖的除外;
16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7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18 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分公司登记: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分公司。
区级权限:除应由市级权限登记的分公司外的其他分公司
19 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20 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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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为知笔记chrome浏览器插件保存为知笔记后就可以随便复制 或者导出成pdf文件了应该有其他的按f12修改代码之类的 没去百度查... chrome 审查元素也可以 麻烦 IE8.0另存为TXT文件
佛山市人民ZF权责清单公示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职权清单范围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其他
序号大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市级和区级共有事项
1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申请登记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
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广东省人民ZF令第187号公布);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粤工商广字〔2011〕182号);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沿线控制带内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设立部分及广佛地铁佛山段沿线范围的登记。
区局权限: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局登记范围外的所有登记业务。
2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4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企业名称核准(含顺德区的企业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企业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企业名称核准;9、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初审。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区级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冠区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6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核准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7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佛山市”或“佛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2.冠“广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初审。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1、行政区划冠区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4、冠市辖区与“广东”或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初审。
8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登记核准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9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登记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市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他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区ZF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投资或者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在该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10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1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2经营单位营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3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4经营单位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五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5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并且冠以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2、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各类投资主体申请设立的冠市辖区与佛山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冠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局管辖的除外;
16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7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8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以下内资分公司登记: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分公司。
区级权限:除应由市级权限登记的分公司外的其他分公司
19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0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1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九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
22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3内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九十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4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普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登记登记。
25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6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7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设立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集团母公司由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集团登记;
区级权限:负责集团母公司由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集团登记。
28企业集团变更登记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29企业集团注销登记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0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1.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1.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按照市局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登记管理模式,禅城、三水、高明区局负责:1.负责辖区内企业冠“佛山市”加上所在区的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直接冠市名,仍须报市局核准。2.负责辖区内由区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由市局另行委托登记的企业。
3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2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五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开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住所位于佛山市内(南海区除外)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住所位于南海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3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3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住所位于佛山市内(南海区除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住所位于南海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1.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区级权限:南海区局负责:1.县级人民ZF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4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4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主管部门直接放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佛山市内(南海除外)的项目审批。
南海区权限:南海区局负责南海辖区内的项目审批。
区级单独行使事项
49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0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5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6月29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自2009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
6.《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7.《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6月29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自2009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
6.《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7.《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8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59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60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6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6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6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法律授权区级专属
序号大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市级和区级共有事项
市级和区级共有事项区级单独行使事项
大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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