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哥
发表于 2009-1-16 17:57
很强大!连抢钱都都有那么多得理由!
wujinyinhaah
发表于 2009-1-17 10:20
我一向很文明的,但今天我想说,文章的作者我插NM个B!!!!
44889895
发表于 2009-1-17 16:50
鍝堝搱锛屾垜姣忎釜鏈堥兘鐢ㄤ笁G浠ヤ笂
hwsy520
发表于 2009-1-18 17:51
LZ是五毛??
wjzwjz
发表于 2009-1-18 18:25
移动枪手文章
鉴定完毕
3mjx3
发表于 2009-1-18 18:28
这个是假的,移动没这说法
wjzwjz
发表于 2009-1-18 18:29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648号)同时废止。
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
结算费用(元/月)= 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
zrb2008
发表于 2009-1-19 20:37
不公平的就要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