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投诉重联范文,附3部门投诉地址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投诉网站:http://www.cqca.gov.cn/onlinenews/lianxi8.htm12315投诉网站:www.12315.com
工信部投诉网站:http://dxss.miit.gov.cn:8080/LeaderMail/LeaderMail.jsp
尊敬的工信部同志:
您好。
本人使用的联通公司的电话号码为:132726xxxx。于2月23日收到收到重庆联通公司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我司将于3月27日恢复与您数据资费套餐相匹配的WAP上网功能,如需使用NET套餐,请到营业厅或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详询10010”
本人对联通公司短信内容中的“恢复与您数据资费套餐相匹配的WAP上网功能,如需使用NET套餐,请到营业厅或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的意思很不明白,我的套餐除过因为联通公司网络质量不稳定经常发生无法上网的情况外,在网络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而联通使用“恢复”这个词就是我最无法理解的,本套餐原本就是包UNINET和UNIWAP两个接入点的,,不存在需要联通恢复的情况。
后经与重庆联通公司电话客服咨询,得知我本人使用的重庆联通公司的12元GPRS包月上网服务将于3月27日被联通公司重庆分公司单方面取消UNINET接入点的服务,只允许用户使用UNIWAP接入点。此时才知道联通的公司关于“恢复”一词的解释竟然是撤销取消之意。在此也不得不为联通公司对我堂堂中国5000年演变而来的汉字解释之精确而感叹!
而在此之前本人办理的12元GPRS包月套餐是明确可以使用UNINET接入点服务的,而且多位使用与本人同样套餐的用户在收到此短信之前与重庆联通电话客服进行过确认,此套餐是包含UNINET接入点的,而且有电话录音为证。此外可以从重庆联通分公司的服务网站上查询到的详细单据中也明确显示包含了UNINET和UNIWAP两个接入点的使用情况及计费情况,都充分表明本人正在使用的套餐是含有UNINET接入点的。.重庆联通分公司在各种信息中都没有表示过此套餐是只允许使用UNIWAP接入点的,现在单方面限制用户使用UNINET接入点,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我使用12元包GPRS上网套餐的时候,就已经向联通公司支付了12元的包月费用,同时联通公司也为我提供了UNINET月UNIWAP两个接入点的上网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个人与联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联通公司就有义务为我接续提供此种服务,且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我的更改。
同时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此次重庆联通分公司单方面取消UNINET接入点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利益,视消费者权益于不顾。希望贵部能本着依法办事的精神,为我普通消费者伸张正义。
此致
敬礼
投诉人:XXX
投诉日期:2009年3月23日
[ Edited byaaaaadd on 2009-3-24 13:18 ] 以上内容为本人与群内兄弟共同写的。希望给重联的兄弟点帮助。 不错,大家用了觉得雷同不太好的,下面是第二版:
尊敬的工信部:
您好!
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我对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的投诉,本人是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旗下UP新势力用户,所用移动通信套餐为10元包200条短信和12元包GPRS上网无限流量套餐,于09年3月23日收到联通发来短信:"尊敬的用户:我司将于3月27日恢复与您数据资费套餐相匹配的WAP上网功能,如需使用NET套餐,请到营业厅或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详询10010",本人现对联通的无耻做法向贵部投诉,首先联通所说"恢复与您数据资费套餐相匹配的WAP上网功能"纯属子虚乌有,因为在我当时入网及现在在联通网站查询得知,12元包GPRS无限流量套餐里根本没有说到是WAP上网,还是NET上网,而且我一直在用NET接入点上网正常,在联通计费系统里显示费用为0,通过与联通客服咨询得知我所用套餐是包括两个接入点的,这都有录音证明,现在联通以其与我普通消费者地位严重不对等来单方面取消我上网若干功能,联通做为一家国有企业,他所表现的无耻霸权行为是极不光彩,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希望工信部严历处罚联通的野蛮行为,还我普通消费者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投诉传送门
工信部投诉网址
http://dxss.miit.gov.cn:8080/LeaderMail/LeaderMail.jsp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http://www.chinatcc.gov.cn/shenshshl.htm
315网投诉中心
http://www.315ts.net/tousu.asp
联通老家
www.10010.com/ 登录后 点投诉建议
[ Edited bybeyond537 on 2009-3-24 09:03 ] 原文逻辑不太顺,稍作修改,供参考,虽然我没有重联卡: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人投诉的对象为重庆联通分公司,投诉事由为联通GPRS套餐的违约行为,投诉内容详细如下:
本人使用的联通公司手机号码为:132726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12元GPRS包月套餐。该套餐是明确可以使用UNINET接入点服务的,例如,本人和其他多位相同套餐的用户,曾于xxxx年xx月xx日与重庆联通电话xxxx号客服进行过确认,此套餐是包含UNINET接入点,有电话录音为证。本号码从重庆联通分公司网站上查询到的资费详细单据,也明确显示包含了UNINET和UNIWAP两个接入点的使用情况及计费情况,都充分表明本人正在使用的套餐包含UNINET接入服务。重庆联通分公司在后来的各类信息中,也均未表示过此套餐是只允许使用UNIWAP接入点。
但是,本人上述手机号码于2009年2月23日收到重庆联通公司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我司将于3月27日恢复与您数据资费套餐相匹配的WAP上网功能,如需使用NET套餐,请到营业厅或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详询10010。”,联通公司将于3月27日单方面取消对本人上述12元GPRS套餐的原有UNINET接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人使用12元包GPRS上网套餐的时候,已向联通公司支付了12元的包月费用,同时联通公司也为我提供了UNINET和UNIWAP两个接入点的上网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人与联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联通公司就有义务为我接续提供此种服务,且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我的更改。
此次重庆联通分公司单方面取消UNINET接入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视消费者权益于不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希望贵部依法为本人以及其他权益受到联通侵害的消费者主持公道。
此致
敬礼
投诉人:XXX
投诉日期:2009年3月23日 投诉路上站起了多少文学爱好者... DING一下。。。。。。。 不太理智的.楞是要把wap变net的浆糊路过。
不过...支持重联XD维权
天下无限本一家 坚决支持 支持,顶 应该弄个附录.把当时的广告弄给工信部看看. 路过支持 谢谢!辛苦了。
提两点意见。首先行文逻辑严谨为要,不要太多感情色彩。其次还是逻辑,事由要准确,目前是针对短信内容,关键字眼是恢复。意思就是要改变!单方面更改合同。我们就要强调之前已经有的合同,比如有同学的纸质协议。合同要变更需双方协商。所以参考深圳维权事件的经验,我们的诉求是:不同意更改合同,要求联通覆行原合同义务,维持原资费--这是重点。原资费是什么?大家都留有清单、截图,就不细说了。
能联络上陈先生请他参考就更好了! Posted by sirj on 2009-3-24 08:29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辛苦了。
提两点意见。首先行文逻辑严谨为要,不要太多感情色彩。其次还是逻辑,事由要准确,目前是针对短信内容,关键字眼是恢复。意思就是要改变!单方面更改合同。我们就要强调之前已经有的合同,比如 ...
說得就是! 顶顶更健康 lz请加上这条
工信部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联通违反第7条 七、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Posted by formatXP on 2009-3-24 07:42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弄个附录.把当时的广告弄给工信部看看.
他们好像是在工信部网站那个在线系统投诉的吧,没法附录 过来帮顶。 Posted by wokin on 2009-3-24 11:35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他们好像是在工信部网站那个在线系统投诉的吧,没法附录
对啊。不过如果工信部有回馈过来要求其他证据,可以EMAILL给他们 重庆的通信管理局投诉
http://www.cqca.gov.cn/onlinenews/lianxi8.htm 天下无限是一家,顶! 支持 兄弟,我也要net,,,,:) 顶顶,大家都投诉。每个部门都投诉。烦也烦死他们 02389082000這個電話也可以打下試試! Posted by aaaaadd on 2009-3-24 12:02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对啊。不过如果工信部有回馈过来要求其他证据,可以EMAILL给他们
据说工信的MM还是不错的,mail应该要的出吧,要个传真也行阿 收到短信的都去投诉吧 已经update投诉信件了!
唉!花了银子还受罪!没天理了!
重联!你叫我怎么说你! 找知道就照办了,自己写的 还真是不好 这帖不顶不行:) 虽然不用重联,但还是支持。那些垃圾运营商本就不该弄出个什么WAP/NET之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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