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_ant 发表于 2009-5-13 11:59

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操”字案

刚才看报纸,深圳市中院已受理已经正式受理“操”字案。支持维权斗士陈书伟!

zhfzx 发表于 2009-5-13 12:05

支持勇士,但是,太不文明了吧。

joe_ant 发表于 2009-5-13 12:08

《现代汉语词典》里面对“操”字有8中解释,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陈书伟的“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just like"这德行".

lxfedu 发表于 2009-5-13 12:13

牛人 :D

深神15 发表于 2009-5-13 12:17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出钱,只要需要的话!

wokin 发表于 2009-5-13 12:18

昨天就看了,网易首页

hardy0 发表于 2009-5-13 12:35

支持。。。。。

wang372901 发表于 2009-5-13 12:38

回复 #7 hardy0 的帖子

在哪里,网易我没找到,兄弟给找一下行不?谢谢.

wang372901 发表于 2009-5-13 12:38

http://view.news.qq.com/a/20090513/000019.htm
这个是不是啊?

wang372901 发表于 2009-5-13 12:40

关于伟同志

如果按照北大教授孙东东的标准,五年来坚持不懈地和电信运营商过不去,坚持“公益诉讼”不动摇的陈书伟先生就是一个神经病,是典型的“偏执型精神障碍”。


这类神经病病人一般有三大病征———第一,这种人特拗,特固执。电信运营商侵犯用户利益,这种事屡见报章,特别是一些“霸王条款”,是典型的店大欺客没商量,一般人遇到这种事,除了认倒霉还得认晦气,最多也只能在肚子里骂一个字,这个字和陈书伟填在给法院的上诉书中的那个字基本一样,不过自周星驰电影流行以后,这个字有了一个改良的“洁版”。陈书伟这样的偏执狂,是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他们会执着地做一件事,这件事我们平常认为不值得去做但其实又希望有人去做,他们搭进去自己所有的时间和金钱,就是为了要个说法。这种不计投诉或诉讼成本的人,往往正是用自己巨大的成本甚至牺牲唤起公众对自己利益哪怕是丁点儿的利益的重视。


第二,这种人特别相信和敬畏法律。他们不接受劝解、和解甚至道歉,而一定要通过走完完整的法律程序来证明自己执着的价值。拔高一点,他们还真有点鲁迅赞扬过的“舍身求法”的“脊梁”风范。具体到陈书伟,五年来提起诉讼300多次,这说明他相信法律,甚至相信到了偏执的地步,由此也可以认定他是敬畏法律的。


第三,这种人颇耐繁剧,耐心超人。陈书伟为指导全国消费者有效维权,写下了13万字的小册子,这些文字不是一般的文字,是让电信运营商感到紧张的文字,让牛气冲天的电信运营商感到紧张,说明这13万字,不仅文字上有功夫,文字外的功夫也相当了得,陈书伟没有耐心,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为什么一个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陈书伟突然对法官大不敬呢?为什么一个很有耐心、文字能力也很强的陈书伟会放弃自己的优点却只用一个字来言简意赅地对法官表示大不敬呢?


用北大孙东东教授的观点,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陈书伟已经从一般的神经病变为超级神经病了。


陈书伟用一个字换来了15天的拘留处罚,现在他又为自己被拘留一事开始了也许是更漫长的诉讼旅程。在此期间,我们不妨缄默,因为过多的评论可能会干预到司法的公正运作。


我们对陈书伟有一点担心,就是他在为自己被拘留讨说法的过程中,他过去坚持了五年的公益诉讼会不会中断进程。因为作为电信用户,我有一个卑微的念头,就是希望陈书伟胜诉后自己能沾点光,起码少受一些损失。即使陈书伟败诉了,电信运营商确实没有多贪多占,我们也落个明白,省得心里老不踏实。


最后必须强调,陈书伟在法律文书中用“操”字是不对的,尽管现代词典对“操”字的八种解释都无涉粗话。不过,陈书伟用了这个字以后倒是证明了一个事实,我们的法院行动是迅速的,效率是蛮高的。

wang372901 发表于 2009-5-13 12:44

支持陈哥,就把陈哥的新闻翻出来

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不过,当事法院有必要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经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深圳福田法院以污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4月30日《深圳商报》)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的权威不容损害。许多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保证法庭秩序,都设有“藐视法庭罪”。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一项为法官独享的特殊权力,认为舍此罪名就谈不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对深圳男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耐人寻味的是,打开新闻之后数以万计的跟帖,发现网民大多站在“操”字状一边,为“操”作辩护。问题何在?


笔者揣测,深圳男子写出“操”这样另类的上诉书时,心中未必想故意侮辱法官,更多的是发泄心中的愤懑不平之气。不少网民站在“操”字状一边,其实也不过是借机来表露自己的积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上述现象显示出不少民众对当事法官公正执法持怀疑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一道深刻的社会裂痕,及其背后的潜在社会心理。


其实,“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早在民间有一定的市场,公众对地方司法腐败的指责之声也时有耳闻。不可否认,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治理司法腐败做了大量工作。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却迟迟难以落实。人们曾经寄予厚望的判决书上网,就受到有关方面的极力阻挠,一直不能实现。一方面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又迟迟难以落实,司法公正的落实情况不可避免会受到怀疑。


深圳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可以对“操”状男予以拘留,但估计难消他心中的怒气。只要人们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即使法院能够树立起“权威”,也不见得能够让人们对司法心存敬畏,顶多只是让人们对当事法院心存畏惧而已。因此,当务之急,是当事法院如何有效地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操”状男和不少“一面倒”的网友,足以让当事司法部门深思。

wang372901 发表于 2009-5-13 12:48

又找到一个

http://view.news.qq.com/a/20090501/000005.htm
:D 一个“操”字,就需要付出被拘留十五天的代价,让人感到难以置信。这个“操”字的代价,也是能折算成现金的。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赔偿金为111.99元,如果福田法院的决定有误,这个“操”字可以折算成赔偿金1679.85元。而如果福田法院的决定无误,当事人陈某付出的实际经济代价应该大于这个结果,尚不论其精神上的损失和对一生形成的影响。


通过履行上诉行为的合法途径,在诉讼文书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使用明显粗俗、下流的言词,发泄不满,当事人陈某或许觉得无足轻重,可在法律意义上,陈某的行为侮辱了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形成了对民事诉讼的严重妨碍。陈某在法律事务中的调侃,也是对法律的戏弄,让法律蒙羞。不处罚陈某,法律尊严将荡然无存。


“人的性格决定人的命运”,笔者不敢肯定这一结论的科学性,但觉得很符合陈某在这一事件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敢作敢为、固执己见的禀性,决定他能在诉讼文书上写出“操”字,而正常人说在嘴上却未必会落在纸上,他“算计”别人的做法,恰恰成为自己掉下去的陷阱。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句话说命运是可以改变的。收到陈某“上诉状”的承办法官,已经指出陈某的行为违法,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改正“上诉状”,陈却明确表示拒绝更改,亦拒绝到法院,自己与自己过不去,任命运由他人作主,又能怨谁呢?


一个“操”字值千金,小故事折射大人生:游戏人生别戏弄法律,戏弄法律将戏弄自我。

5189982 发表于 2009-5-13 13:01

支持 陈书伟 中国的司法不是为平老百姓说话。法官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lipengit 发表于 2009-5-13 13:03

支持陈书伟 ,反对称动垄断

lly052 发表于 2009-5-13 13:38

支持陈书伟,反对移动霸王

seaxp 发表于 2009-5-13 13:58

操。。。。。。。。。。。。。。。。。。。。。。。。。。。。

404766001 发表于 2009-5-13 14:20

操....................

404766001 发表于 2009-5-13 14:22

:D :D ^u^ ^u^

过客0871 发表于 2009-5-13 14:23

支持。。。。。 操

SwordLee 发表于 2009-5-13 14:25

操,这个字,在这原来也未被屏蔽啊……

扑腾 发表于 2009-5-13 16:29

把“操”字的含义放一边,按一个字判人入狱是一种很典型的文字狱,现代社会还有这种现象是人类的耻辱!!!

youtel 发表于 2009-5-13 23:50

人们要求司法公正,这个操字案只是人民的一种呼声的另类表现罢了,支持陈书伟

gz-hmf 发表于 2009-5-14 00:12

这是一个真实的“操”案!
支持维权斗士陈书伟!

betbo 发表于 2009-5-14 00:14

支持一个~~~~~

yuyixin1027 发表于 2009-5-14 00:14

鎴戜篃鐪嬩簡缃戦〉鐨勯?椤

mojinsa 发表于 2009-5-14 00:39

支持维权斗士陈书伟!

pilot888 发表于 2009-5-14 00:55

支持陈书伟 ,反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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