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北京移动抢钱呢?GPRS流量计费单错得没边、假得离奇!!!!!!
要问国企那个最黑,非移动莫属!要问全国各省的移动那里最黑?北京移动!黑就黑吧,也得来点有技术含量的,你们不是搞什么3g,4g,听上去很是高科技,那就在话费单子造假上面多下点功夫,让老百姓在“金牌服务、满意一百”的赞歌声中傻乐呵去吧,反正这些假话费、假流量单子一般人也看不出来,北京移动要10块就10块,要100块就100块,反正话费都在北京移动那边呢,想什么时候扣就什么时候扣。
可现在让人讨厌的就是这种情况,明目张胆地造假,肆无忌惮地抢钱,哪个敢跳出来炸翅儿,看北京移动怎么收拾你!
有一哥们,5块流量包月,也就上几天qq,msn,结果很快100多话费没了,打10086问问,查查,北京移动客服态度“好”着呢,“先生,我们的系统算出来是多少,就是多少!”才不会和你讲理呢!这哥们不服,移动总公司投诉、工信部申诉,折腾了个溜够,北京移动就一句话,我们的系统没错!赶上这哥们较真,上法院去告,结果更没戏,法院那边的被告席的凳子都快被北京移动坐烂了,但这么多年下来,北京移动几乎从来没输过,前几天一审宣判,驳回诉讼请求!
我的GPRS流量单子更没谱!地球人都知道,CMWAP接入每次只能有一个连接,可北京移动硬是给我安了两个连接,明明包月流量剩得还多着呢,可北京移动就开始1分1分地抢钱了!
光我在这里说没用,这是流量计费的单子,大家自己看!
2009年3月GPRS流量详单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0号
联系电话:138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何宁
联系电话:10086,13911396699
诉讼请求:(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GPRS上网计时及GPRS流量计费系统经国家法定计量检测部门计量检验合格的证明;
2.判令被告分别向原告提供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以及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原告手机号码138和151使用GPRS上网的计费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访问的Internet网址、各网址的接入及退出时间、以及对应各网址的上行和下行数据流量;
3.判令被告双倍赔偿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原告手机号码138和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原告手机号码151的GPRS流量费共计779.42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09年4月7日始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误时费损失1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手机号码138和151,是动感地带预付费用户(证据1,共6页)。2009年4月7日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收取GPRS上网费用时,多次出现计时错误、重复计时、重复计算流量的情况。对此原告曾一再向被告反映,并要求被告提供GPRS上网计时及GPRS流量计费系统经国家法定计量检测部门计量检验合格的证明,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的GPRS上网计时、GPRS流量计费系统没有问题,拒绝提供上述证明,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
计时错误的事实:被告提供的GPRS流量记录和通话记录显示,原告手机号码1381在3月19日(证据2,第2页);3月27日(证据2,第5页);4月1日(证据2,第22页);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证据2,第24页);4月17日、4月19日(证据2,第25页)拨打或接听电话时,明明GPRS连接已经断开(可当庭演示),但仍被计算GPRS上网时间、计算GPRS流量并按流量收费。原告手机号码151在3月20日使用GPRS上网时,连续三次出现上一次CMWAP连接还没有断开,下一次CMWAP连接已经连上并开始计算流量、按流量收费的记录(证据2,第37页)。
重复计时的事实:被告提供的GPRS流量记录显示,原告手机号码1381在3月30日从0:07分通过CMWAP接入到0:16断开后再次通过CMWAP接入,其间只有9分钟,但被告却按23分59秒持续计时并收取流量费(证据2,第7页)。
重复收取流量费的事实:被告提供的GPRS流量记录显示,原告手机号码1381在2009年3月份使用CMWAP上网时,多次被重复收取流量费:3月19日21:43分,有33分49秒的重复计时和流量重复计算(证据2,第2页);3月29日17:18分,有11分8秒的重复计时和流量重复计算(证据2,第7页)。
依照国家质检总局于1999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GPRS上网计时及计流量系统经国家法定计量检测部门计量检验合格的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中国移动服务公约”第四条中承诺的“清晰透明提供收费信息”,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分别向原告提供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以及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原告手机号码138和151使用GPRS上网的计费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访问的Internet网址、各网址的接入及退出时间、以及对应各网址的上行和下行数据流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原告GPRS流量费共计779.42元。
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时费损失1元。
对以上诉求,诉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案审理并判如所请,以彰显社会公众利益。
附件:
证据1:(入网服务协议和业务受理单复印件6页,编号:证据01-01~01-06,原件可当庭出示);
证据2:(被告网站提供下载的客户帐单37页,编号:证据02-01~02-37)。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强
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 1234567 支持!!!!!!!!!!
扒移动的皮!!! 铁定失败。看结果吧:D :D ISp 不是什么好东西 看到上面的人说风凉话,楼主我帮你顶起 这么明显的问题最多告到工信部就可以了吧?怎么工信部没有处理? 黑黑,不是一般的黑 有NET??????*.*lll
老李现在公布出来什么意思? 支持,不过希望这次不在是PS 支持楼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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