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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何崇海非法破坏我村农用地 牟取暴利 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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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发表于 2011-12-8 11:43:31| 字数 3,445|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大代表大贪官————何崇海

控告人:李根标,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系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村民。
被控告人:何崇海,男,汉族,乐清市人大代表,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系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村长。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何崇海非法破坏耕地,牟取暴利;
2、被控告人何崇海非法转让我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广,涉嫌犯罪;
3、被控告人何崇海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矿石,破坏我村自然资源;
4、被控告人何崇海涉嫌贪污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何崇海非法破坏我村农用地,牟取暴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村向来是人多地少,每人仅有几分地,因此土地尤其是耕地等农用地显得更为弥足珍贵。国家更是出台法律对耕地予以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但是何崇海担任我村村委主任的10年间,其未经大横浦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私自将农民的责任田223亩,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强行进行收购,然后以原有村民住房需要拆迁,农民必须到新规划的集中区建设新房为由,将从农民手里强行收购来的土地,又以每间地基(40平方米)3万元的价格再倒卖给村民。期间,何崇海并没有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及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明,也未经乐清市人民ZF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由此产生的数千万元宅基地款项,更不知去向,何崇海至今仍未向村民公开,严重侵犯了本属我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仅仅作为一村之长的何崇海,未经我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公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村所有的其他耕地上无证开发大批商品房,时间长达数年,村民多次上访却一直无人过问。如今,我村仅有300多亩农保田已经全部被其开发完毕,而地基款收入及上级ZF下拨的新农村建设款(总计300余万元)也未见踪影。我村是主要靠发展农业来拉动经济增长的,当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时,农民的生活将怎样等到保障!

二、何崇海非法转让我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广,涉嫌犯罪。

土地为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土地资源稀缺。因此,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11条第2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ZF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等等如是。
何崇海作为我村的村委主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权限准许私自处理我村的土地使用权。但何崇海在担任我村村长一职期间,无证开采矿石,后因处理开采矿石产生的矿渣需要,何崇海便将矿渣填埋在本村海塘外的滩涂里。几年来,滩涂已被填埋达500多亩,所形成的土地又被何崇海私自用来对外出售,购买者则用来建造住宅、厂房、码头或者营业房等。卖地所得款项也全部落入其私人口袋,由其个人支配。滩涂是由海水冲积天然形成的土地,何崇海擅自填埋该片土地,变滩涂为建设用地,已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理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得建设许可证明。何崇海没有合法的手续和证明,擅自转让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且涉及的面积广,获利大,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三、何崇海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矿石,破坏我村自然资源。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而何崇海看到我村有矿石可以开采卖钱,便不惜以牺牲和破坏我村的山地、林地资源为代价,无证开采、出售矿石长达8年之久,每年矿石收入1000多万元,致使我村300多亩林地植被遭到破坏。后何崇海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有关部门竟然在前几年颁发了采矿许可证。但自去年,该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何崇海并未办理后期采矿许可证明,至今仍在无证开采矿石,不但造成国有资源流失,更因采石造成的环境污染,致使村民患绝症率逐年激增。

四、何崇海贪污FB,为非作胆,称霸一方。

大横浦村位于乐清市大荆镇,我村主要靠发展农业来拉动经济的增长,因此村民的生活并不富裕。大横浦村也连年因为资金短缺,村里的基础设施一直无法得以修善,村民的生活水平根本无法提高。而何崇海却没有把本属于我村所有的数千万元款项用于我们的新农村建设,以此来改善村民的生活水平,造福广大农民,而是将该笔巨款占为已有,肆意的挥霍。因此,本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并不宽裕的何崇海在当上村长的短短几年间里就建造了供自己居住的5间联排别墅,并斥资90万元修建了私家游泳池和花园,总占地面积达30多亩,约2万多平方米。另外,被控告人何崇海又购买了一辆价值63元的丰田越野车,以他的“阳光”收入根本不可能建造如此豪华的花园式联排别墅以及价格不菲的豪车。此外,作为一名乐清市人大代表,何崇海个人生活作风极其腐化,长期包养二奶、出入各种娱乐场所,花天酒地。一直以来,何崇海在雁荡山风景区的“银苑宾馆”内长期供其专用的包房,用以包养二奶,如今其与二奶所生的女儿已有5岁多。不但如此,何崇海还大肆组织和参与豪赌,每场输赢动辄数10万元。

对于何崇海贪污FB、滥用职权的种种不法行为,我村村民实在忍无可忍,曾多次向上级部门进行走访,并予以举报,但都无一人问津。与此同时,何崇海为了打压村民,更让其弟何崇明组织了“打手党”,专门针对村里反对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最后迫使村民敢怒不敢言。何崇海还经常会很傲慢的自诩“在这块土地上,我何崇海还怕谁。说清楚点,市ZF就是我的家”。而神奇的是很多村民的上访信件、信息不知为何到最后也会落入何崇海的手中。为什么这么FB的分子还没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和制裁呢!

五、村民上访数年,ZF机关敷衍塞责,无一家重视处理,村民倍感失望。

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村村民针对何崇海的土地违法行为多次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GA部门、中共乐清市纪委等多个ZF部门进行走访反映,但以上所有的机构全都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了了之。我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至今未得以维护,何崇海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今仍未得到惩处。
1、2006年,我村村民针对何崇海及其所在的村领导班子旧村改造中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向乐清市国土局反映,经过村民多次要求处理后,乐清市国土局才于2009年11月作出了一份模棱两可、毫无意义的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摘要如下“```由于该信访事项涉及较多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局正在调查处理中”。(具体见附件)

2、2007年,村民针对何崇海及所在村领导班子非法建造违章建筑,损害村民权益向乐清市国土局反映,经村民多次要求处理后,乐清市国土局也才于2009年11月作出了一份模棱两可、毫无意义的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摘要如下“```我局已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正处在案审阶段”。(具体见附件)
3、2008年至2009年期间,村民针对何崇海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向乐清市国土局反映,乐清市国土局也同样作了类似的处理,答复内容摘要如下“我局已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正处在案审阶段”。(具体见附件)
4、2008年,我村村民针对村主任何崇海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别墅、并挪用村集体款90万元建私人游泳池、花园等违法行为向乐清市国土局反映,乐清市国土局作出的答复如下:“我局已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正处在案审阶段”。
以上等事实均已被乐清市国土局认定为土地违法行为,但乐清市国土局自2009年11月份作了该份处理意见后,至今仍未给我们村民作出一个完整的处理结果,自事发已经过去5年多时间。ZF部门的职责理应是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为百姓排忧解难。但是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等ZF机关完全置百姓的权益于不顾,处理事情有头没尾,这种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行政态度何以取得百姓的信任。
何崇海的行为已经给人大代表、党员及ZF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及我村广大农民的利益,特恳请浙江省国土厅能够及时查清事实,还百姓一个公道。


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村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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