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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oremi所说的微软追查盗版情况的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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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3 15:20:19| 字数 1,077|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1991年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但是,该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12月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以上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条款。
      两者对比可以看出,在新版的《条例》中的合理使用的范围被大大的缩小了,并且已经将收费的触角伸向了我们广大的最终用户。这其实在法律界也有很大的争论。因为现在我国按照《新条例》对软件的保护,已经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对软件的保护水平。对此,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表明政府迎接我国顺利入世的决心及准备。可是这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记得我去年参加上海市首届知识产权论坛时,两个辩论议题之一就是关于软件保护是否应该涉及最终用户的问题,而且辩论相当激烈。可见,这个问题即使是在业内,也有很大的分歧。不过,我个人以为,只要我们一口咬定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的原理和思想而使用该软件的,就算找来了我们也不必害怕,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非商业应用。如果您是商业用户,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您还是尽量争取获得授权为好!
      您知道应该怎么做了吧?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望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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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3 15:30:34| 字数 13|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doremi所说的微软追查盗版情况的一些说明

呵呵,一般私人是非商业用户
先让别人舒服,你就舒服了。--今天我开始新的生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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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3 15:43:39| 字数 76|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e:关于:doremi所说的微软追查盗版情况的一些说明

QUOTE:
doremi wrote:
呵呵,一般私人是非商业用户

  
那当然了!
哪怕是你拿着单位的机器在给单位做事
谁能证明你就是商业用户?(除非你就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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