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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图】汽油烧小狗遭网民死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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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3:48:02| 字数 272|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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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2:07 发表
法是道德的底线,违法显然比不道德更恶劣。

严重不敢苟同。
法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道德则是人类永恒的、从漫长的人类历史中自然产生出来的或上帝为了人类的延续所赋予人们的永恒的行为法则。
法律虽然能够体现许多道德的内涵,但一定不能完全体现,同时,它也一定会反映某个或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所以有些法律甚至是邪恶的。
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规定了某个集团永远垄断国家管理权,这显然是不可能和不道德的。
总之,道德高于法律,法律有空白的地方,而道德则没有,法律会朝令夕改,道德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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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02:36| 字数 647|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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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t941 于 2007-4-30 13:48 发表

严重不敢苟同。
法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道德则是人类永恒的、从漫长的人类历史中自然产生出来的或上帝为了人类的延续所赋予人们的永恒的行为法则。
法律虽然能够体现许多道德的内涵,但 ...

法是道德的产物,道德的下限即为法律。

三从四德是儒家宣扬的道德标准,也在中国过往几千年中一直就是道德标准,现在还是道德吗?

对于公民来说,对于不能认同的法,只能在遵守的前提下进行申辩,而不是公然践踏。如果随便一个人把你家的地址给贴到网上,你会开心吗?你觉得这不是侵犯你的权益?就像你开贴问海关是否有权察看用户文件一样,你会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受侵犯吗?

那户人家烧狗,在目前法律规定下并不是犯罪,只是一种残忍的不道德的行为,舆论可以谴责,注意用词是谴责,而很多人滥用暴力,恐吓骚扰该户的正常生活,这就是违法,法不责众也是古代的法律惯用操作,但在现代法律并不适用。

无论那家行为如何残忍,那只是实施在狗身上,而国内法律并无法律能进行狗权的告诉,而你乃至其他人公开该户地址的行为早已触犯法律,只是那户人家没有主张告诉的权利,一旦起诉,你没有一点机会胜诉。

爱狗之人更该有容人之心,狗已经死了,难道只有那家人全部死了才能解你们的心头恨?这样的报复难道不是对法的亵渎,对人性的侮辱吗?法的本质不是报复而是规范人的行为,起到惩戒警示的作用。

不道德的行为需要谴责而不是以不道德乃至违法来对抗不道德。

[ 本帖最后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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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07:51| 字数 86|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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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02 发表

那户人家烧狗,在目前法律规定下并不是犯罪


前面说了

301夫妇起码违了2条法,犯不犯罪你我说了都不算

选择性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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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14:18| 字数 84|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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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07 发表


前面说了

301夫妇起码违了2条法,犯不犯罪你我说了都不算

选择性无视?

你在偷换概念

别人违法并不成为你违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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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17:55| 字数 8| - 中国–云南–昆明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字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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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23:07| 字数 443|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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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07 发表


前面说了

301夫妇起码违了2条法,犯不犯罪你我说了都不算

选择性无视?

在多说你所谓的纵火罪

纵火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那只狗属于无主流狼狗,无人主张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纵火罪侵犯的对象,而并没有证据说明烧了狗就一定引起火灾,何谈构纵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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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26:40| 字数 389|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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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14 发表

你在偷换概念

别人违法并不成为你违法的理由




呵呵,搞笑,我只是纠正一下你明显的错误而已

贴大字报恐吓他人的明显违法。

但是,但是,但是

就算真的抓几个网络恐怖疯子,进入法律程序,也是另案处理

成为不了301夫妇得以减免处罚的理由




说到【偷换概念】,目前为止为301夫妇作辩护的最高水准,莫过于鄢×山的一句话:

“烧狗者不能容忍流浪狗的存在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他们错在不应该用这么残忍的方式对付狗。”

这句话,无论在语法上还是在道理上,都无懈可击,可谓完美的辩护。

这个观点,就好比在对我们说

某人偷东西是错的,偷不到就抢劫也是错的,抢不到就把人杀了也是错的……
但是他偷东西之前,走人行横道线过马路并没有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鄢先生真不愧是著作等身的大家,用语准确老辣,不知不觉中已经将这一事件的焦点轻松转移

这大概就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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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37:33| 字数 677|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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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ijevol 于 2007-4-30 14:17 发表
一个字  该。。。。

同意。
关于法律我所知不多,我只知道法律本来的目的是维持正义和社会秩序,但在操作过程中是否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很难说。
公布别人的隐私、恐吓别人当然是不对的,就像我前面说的,一般情况下杀人是不对的,但法警还是要经常杀人。所以我认为,爱狗人士的恐吓也好、公布别人隐私也好,你可以说不合法,但我觉得合情合理。对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东西该怎么办,我想不一定要修改法律,更不一定要反对或谴责。
至于“谴责可以恐吓则不行”,我不知道你如何去把握这个度。怎么去谴责呢?骂这个人“太歹毒了”、“真没有人性”等等,算不算谴责呢?在别人门上喷个“死”字你可以说是恐吓,那么这么骂它们为什么不可以说是人身攻击或侮辱人格甚至造谣诽谤呢?
你说“法的本质不是报复而是规范人的行为,起到惩戒警示的作用”,那么你也承认要通过惩戒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了,既然这样在中国这么一个没有对动物保护立法的国家里,靠什么去惩戒它们呢?靠人们轻描淡写地说几句“太歹毒了”、“太没有人性了”吗?如果这样它们都能认为是对自己的惩戒的话,又怎么能做出烧死乳狗这种行为呢?
大家对这种人有点过激的行为你就认为大家的行为不对了、危险了,那么这几个畜生那么残忍地虐杀几个无辜的生灵你不觉得危险吗?这样歹毒的人和爱狗的人相比,哪个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大些?——扯的有些远了。总之我的意思就是,法是为人服务的,法律的制定也要基于人性和人情,不是目前当地的法律就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为了正义或自己的价值观坐牢的人历史上多了去了,好像他们里面好人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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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40:39| 字数 596|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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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23 发表

在多说你所谓的纵火罪

纵火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那只狗属于无主流狼狗,无人主张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纵火罪侵犯的对象,而并没有证据说明烧了狗就一定引起火灾,何谈构纵火罪?  



讨论起来真的很累啊

首先更正你一下,国内目前只有放火罪而没有纵火罪



继续按你的逻辑推导:

301夫妇根本没有烧狗,他们烧的是自家的棉纱团,或者干脆说他们烧的是自己买来的汽油,完全合理合法

或者这样说,我在某栋房子附近放火,房子烧了,我却不会被判放火罪。

因为我只是烧了房子附近的一堆杂草,根本没烧房子,完全合理合法

满意了未?

[ 本帖最后由 edgu 于 2007-4-30 14: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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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40:59| 字数 570|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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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26 发表




呵呵,搞笑,我只是纠正一下你明显的错误而已

贴大字报恐吓他人的明显违法。

但是,但是,但是

就算真的抓几个网络恐怖疯子,进入法律程序,也是另案处理

成为不了301夫妇得以减免处罚的理由 ...

你偷换概念连自己都看不出来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1 在目前法律条目中,并没有一条法条是针对烧死狗的,只能作为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

2 你既然说是否违法我们说了不算,为何我一说暴民严重违法就要跳出来狡辩?还再三说那户人家也违法了,注意这个措词“也”,就像小学生被家长知道成绩很差,就回答说“某某也很差”同样的心态,别人是否违法不是你违法的理由,法律也不支持这种权利和辩诉。此贴中已经有多人张贴该户地址,这就是很明显的公然违法行为,直接把人不当人显然要比把狗当人要恶劣很多。

3 我只字未提该户人家减免处罚一说,只是针对网上,特别是本论坛上很奇怪的非理性思维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指出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即使那户人家该收处罚,也不是你等所谓爱狗人士来执行,而是法律,即便法律没有,也还是轮不到你等来执行所谓的处罚。

无论怎么说,那户人家行为在恶劣,那户人家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和理由剥夺或者践踏。谴责没有错,但请保持自己的理性,尊重别人的权利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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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42:52| 字数 166|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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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40 发表



和法盲讨论起来真的很累啊

首先更正你一下,国内目前只有放火罪而没有纵火罪



继续按你的逻辑推导:

301夫妇根本没有烧狗,他们烧的是自家的棉纱团,或者干脆说他们烧的是自己买来的汽油,完全 ...

很传统的做法啊,先给别人扣个大帽子,然后随便怎么说,别人都是弱势。

请问你考过司法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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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50:37| 字数 178|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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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40 发表



和法盲讨论起来真的很累啊

首先更正你一下,国内目前只有放火罪而没有纵火罪



继续按你的逻辑推导:

301夫妇根本没有烧狗,他们烧的是自家的棉纱团,或者干脆说他们烧的是自己买来的汽油,完全 ...

又来偷换概念了。

狗是无主流浪狗,无人主张所有权。

该户人家烧狗,主观故意是烧狗,而不是纵火,更无故意去烧整个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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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51:06| 字数 144|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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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42 发表

很传统的做法啊,先给别人扣个大帽子,然后随便怎么说,别人都是弱势。

请问你考过司法考试吗?


对不起,我删掉那个,言语有冒犯之处,还请谅解

大家在论坛混不是一天2天了,争鸣可以,我觉得没必要为了特别是烧狗这样的事而伤了和气

祝51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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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55:45| 字数 187|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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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4:51 发表


对不起,我删掉那个,言语有冒犯之处,还请谅解

大家在论坛混不是一天2天了,争鸣可以,我觉得没必要为了特别是烧狗这样的事而伤了和气

祝51愉快

没什么,大家只是讨论过于激烈,很多言语未必经过深思熟虑就打了出来,不用也不会i记恨什么的。

我只是觉得很多人对于狗的关注超过对人本身的尊重,所以说了很多,对事不对人。

同祝五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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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5:04:50| 字数 277|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后再掺合一下。
君子和而不同,很好。专门网总起来说风气还是不错的,我觉得。
另外,lotuis兄说到对人的尊重,的确,哪怕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理智上讲也应该尊重。据说前段时间在美国某大学杀死30多人的那个人也被美国人和遇害者一起悼念,还听说很久前被那个卢什么留学生杀死的人的家属当时还来信安慰卢的家人……我想这就是文明吧。但人总是有感情和情绪的,有时候不以暴制暴觉得不解恨,哈哈。
烧狗的那几个畜生我想如果能想到有今天他们一定不敢烧了,惩戒作用也算起到了,我希望爱狗人士们不要再做出格的举动了,给他们一次机会吧,如果他们再干坏事,有人搞死他们我觉得都不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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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tuis 于 2007-4-30 14:50 发表

又来偷换概念了。

狗是无主流浪狗,无人主张所有权。

该户人家烧狗,主观故意是烧狗,而不是纵火,更无故意去烧整个小区。



呵呵,我烧的房子边上的野草更没有人来主张所有权了,所以我也没犯放火罪,对不对


心平气和滴分析,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本质的区别

主体要件是故意,客体要件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

具体量刑的时候,法院会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
实际案例中需要的考量的要件还有:引火物、目的物、引火物和目的物是否接触、物理或化学方式燃烧、目的物是否独立燃烧…………


就烧狗事件来说,现场是在小区内
而小区内用烧垃圾被判放火罪是有不少先例的
由于吸烟,施工,人为电线短路导致大火灾,责任人虽没有动机最后被判放火罪的的例子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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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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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所有人节日愉快~~
昏昏糊糊就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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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gu 于 2007-4-30 15:23 发表



呵呵,我烧的房子边上的野草更没有人来主张所有权了,所以我也没犯放火罪,对不对


心平气和滴分析,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本质的区别

主体要件是故意,客体要件其 ...


放火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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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15:12| 字数 879| - 中国–安徽–滁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大家什么时候对狗和猫产生这么强烈的感情,而对其它动物(比如鸡鸭鼠龟)却没有这种感情。如果一个老鼠长得讨巧些,

不知道大家会不会说可爱的鼠鼠。推理到,如果鸡长得好看,鸡成为了人类的好伙伴,不知道会不会也这么受到人类的这种待遇。

在奶奶看来,狗阿,猫阿,都是畜牲。在我奶奶经历过的艰苦的日子里,这些动物有时候是要被拿来充饥的。那个年代,没有人会拿

一个人吃了狗肉而说一个人品质低下。即使日子好起来以后,农村大多数家庭养狗的目的也还是为了看门,不会像城市里那样买件衣

服给狗穿上。


然而时代变化的太快,狗不知不觉成为了人类的朋友。喜欢狗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不喜欢狗的人也有很多。比如我老师家女儿想养一

只狗,老师就对她说,要么养狗要么养你,自己看着办。特爱狗的人把狗当作伙伴,把狗的生命看作和人的生命一样重要。然而不爱

狗的,也就把狗当作畜牲来看待。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爱狗的人和不爱狗的人这两类对狗的生命的道德标准是有差别的。也许这种差别还有地域差别,城市里

爱狗的就比郊区或者农村多。据我了解,很多地方还有吃狗肉的传统。这次的烧狗事件,就是不同道德标准之间的争斗,从无关乎法

律发展到了用道德为借口攻击他人。为的目的就是争取自己的道德的胜利。就好像十字军东征一样,战争因道德标准不同而起。


也许以上分析复杂了,据我对我妹妹的观察,凡是“可爱”的动物,她都喜欢都爱,凡是“丑”的动物她就不喜欢不爱。如果一个穿

着很kawaii的女孩,看到我老家农村里的又脏又臭的乱咬人的土狗,还能蹲下来,试图摸着狗狗的头甜蜜的笑着,那真是奇迹。要知

道这种农村土狗的命运远远比城市里的狗要悲惨的多,很有可能被飞驰的大卡车撞在路边没人管。


我觉得像我妹妹这种对“可爱的”狗(一般血统比较好,起码不是土狗)的爱,是主观的爱,畸形的爱,不是博爱。喜欢好看的东西

,可爱的东西,讨厌不好看的东西、不可爱的东西,这是人类的本性,是人性的不好的一面。难道可爱动物的生命就比不可爱的生命

宝贵吗???


道德问题复杂,法律很简单。但这件事情起码说明,我国社会(或者南京的社会)还不是法治社会。大家缺乏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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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用汽油烧狗这种方式是没有人性的!根本就是兽性,,别的你们争论去吧!毫无疑义!那个人今天可以用汽油烧狗,明天一样可以用汽油烧人,那个人没人性!就那么简单!讨论个毛阿,一个个人摸狗样的。错了,现在的很多人还不如狗,狗没有选择的权利。更何况它只是需要得到一个起码的生存的权利。你是人,你有选择的方式,你可以采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这种事情,用汽油烧?你妈还没死呢,你就用汽油烧。你还是人么你!

[ 本帖最后由 一粟 于 2007-4-30 16: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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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34:11| 字数 218| - 新加坡 Microsoft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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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粟 于 2007-4-30 16:20 发表
反正用汽油烧狗这种方式是没有人性的!根本就是兽性,,别的你们争论去吧!毫无疑义!那个人今天可以用汽油烧狗,明天一样可以用汽油烧人,那个人没人性!就那么简单!讨论个毛阿,一个个人摸狗样的。错了,现在的 ...

那些暴民以前没有烧狗,表面看也很有爱心,现在不是比烧狗的人暴力的多吗?他们是没有人性还是狗性?把狗当人是自己的事,但是把人不当人就不是简简单单自己的事了,因为践踏了别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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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37:37| 字数 40| -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一条狗么?死就死了。
哪那么多同情心啊?上报纸了就出来了一大批人,早先干吗去了
市场->销售->Mcafee技术支持->小网管->...
N410C A230 C110 3500 D830 699 D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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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44:27| 字数 633| - 中国–安徽–滁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起了以前学过的给实验动物的实验方法和处死方法,比如如果要杀一个动物,不能当着别的动物(包括一个种的和不同种的)的面杀,不许让别的动物听见这个动物被杀时发出的声音;还比如不能反复给一个动物做手术(我们学校由于经费问题,学生实验就达不到这个标准)。。这是国外制定的标准的操作方法,是不是国外的法律我不知道,但是如果发表实验成果,具体操作里没有写到这些步骤,文章是不许被发表的。

但老师说了,国外的规定毕竟是国外的规定,我们有时候由于经费问题做不到,但文章里还是把那些看似冗长的步骤加上,体现对动物的尊重。经费允许的时候,还是会参照标准的实验方法。我觉得老师的态度就很好,因为我国的科研经费稍微落后国外,所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宽容的方法。

我国的情况是先接受这个对待实验动物的标准,再教学生制定这个标准的原因。而国外可能信基督教的原因,先体会到动物的某种权力,再制定标准。

据我所知,现在标准的杀猪场,杀一头猪的时候,是不能给其他猪看到和听到的。但是这种标准的杀猪场只有小部分,大部分的还是很落后。


从这个角度讲,那个烧狗的人方法用错了,如果他是拿药给狗毒死,或者采用不至于这么残酷的方法,那么结果会好点。

但是如果大家能够从这个事情里吸取些文明社会的规则,或许对大家都会有帮助。

在我看来,人们的道德是混乱的。一方面谴责违犯道德的人,另一方面用恐吓等犯法的手段来对待烧狗的人。在这个混乱的社会里,谁的声音大,谁就胜利。

[ 本帖最后由 kakai 于 2007-4-30 16: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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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7:09:36| 字数 24| - LAN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法歹毒,心里没有善念,对人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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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0 18:37:40| 字数 112| - 中国–北京–北京–朝阳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狗与猫猫与人接触的多一些,自然人对这些动物的关心就多些,另一个是观念上的事情,广东人可以吃猫头鹰,北方人思维上就不吃,北方人可以吃麻雀,但决不吃小燕子~~,但是将干扰了自己利益的小动物以残酷的手段轻易处死,实在是说不过去~~
昏昏糊糊就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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