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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JC枪击副教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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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1:49:32| 字数 191| - 中国–上海–上海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3日凌晨5时许,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南泰路上发生一起枪击事件该院副教授尹方明的车停在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两名巡逻民警上前盘查。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驾车欲离开时,警方开枪射击,尹方明心脏中枪死亡。14日广州GA局对事件进行了通报

大家听说了没有?
http://news.sina.com.cn/z/gdshoot/index.shtml

觉得现在的JC队伍的素质还是有些问题的。
So long as man can breathe, or eyes can see,
So long lives this and this gives life to t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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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1:50:36| 字数 44| - 中国–陕西–西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lll *.*lll *.*lll *.*lll *.*lll 不示警就打人么?
已婚
努力工作 早日辞职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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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1:55:33| 字数 19| - 中国–广东–东莞 博路电信科技公司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以为抓了一毒贩,哎,没想到看走眼了,
为什么要结婚?
---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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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06:09| 字数 10| -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真相,暂不评论。
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
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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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10:41| 字数 14| - 中国–广东–深圳 天威视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真的真相可以被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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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13:32| 字数 37|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木易沙 的帖子

不认真看我的贴...*.*lll

知道什么应该是真相,往往比真相本身,更重要
           如果埋...請深埋

www.1945200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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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18:36| 字数 10| - 中国–广东–广州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车
交车钥匙
交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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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22:28| 字数 5|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是好鸟
关爱家人 点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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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28:00| 字数 9| - 中国–广东–广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都不是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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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2:32:13| 字数 161| - 中国–上海–上海–徐汇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汉唐 on 2007-11-15 12:13
不认真看我的贴...*.*lll

知道什么应该是真相,往往比真相本身,更重要


支持JC当场开枪

枪支威力是否超标另说

上海这里有JC查摩的给托死的,死了还给人骂

说什么不去查不就没事了,一查之下毁了2个家庭

云南上次殉职了三个缉毒JC,据说抚恤金才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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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0:03:06| 字数 55| - 中国–江苏–宿迁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局今天发布了新闻通报,证明JC程序合法,处置得当,被迫开枪,教授使用,携带假军牌,行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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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1:02:16| 字数 587| -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资料:在哪些情况下JC才可以开枪

  根据《人民JC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JC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JC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JC,危及人民JC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
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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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1:50:51| 字数 13| - 中国–广东–广州 教育网/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目前看来 JC开枪是正确的
爱美女,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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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2:53:40| 字数 19|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调查程序没有违规行为,开枪是正确的
T400 T9400 8G 256G wxga+
IdeapadYoga i5 3317U 4G 128G wxga+
iPad Pro(11 英寸)2021 25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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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3:25:48| 字数 67| - 中国–广东–广州–白云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都是有了钱就忘了本,,你说他一个教授咋这么牛??想当年可能国家花了不少人力,物力培养他吧!现在就这样没了....国家的损失呀!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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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3:26:58| 字数 92| - 中国–广东–深圳–罗湖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教授,牛得不行啊……估计给军区的LD都看过病的,见到区区JC,自然不会买账,熟料遇到美国大片熏陶下的JC新丁(80后/90初?),拔枪就射……*.*lll *.*lll *.*lll
NUC  X15  i7-11800H + 3060 + 32G + 1T
X230 2324 i7-3520M + 16G + 128G
X200 7458-AF2
X22  95U PIII800 + 640m + 60G + 2631(TEAC 2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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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0:22:20| 字数 14| - 中国–江西–上饶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和谐
GCD的天下敢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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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1:55:42| 字数 245| - 中国–广东–汕头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枪支威力是否超标另说<br /><br />上海这里有JC查摩的给托死的,死了还给人骂<br /><br />说什么不去查不就没事了,一查之下毁了2个家庭<br /><br />云南上次殉职了三个缉毒JC,据说抚恤金才4万<br /><br />……………………
<br />





4万应该是不可能的,我们这边随便都几十或者一百万,如果做点假,又评上了先进事迹或者先进典型,那起码都有三到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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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2:07:55| 字数 1,605| - 中国–上海–上海–奉贤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ZT

主题:一个教授的意外死亡
版权所有:五岳散人 原作 提交时间:2007-11-15 11:50:52
http://www.lifeweek.com.cn/iRele ... 0003&boardid=28



广州珠江医院神经外科副教授尹方明被因为口角被巡警开枪打死,官方的初步调查报告是这么写的:凌晨4时55分,海珠区GA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JC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技术上说,这个说法可供怀疑者有三:其一,JC是几个人?如果是一个JC单独执勤,在被快速倒车的车辆撞伤膝盖后,竟然能够瞬间而起抓住车门,实在是比较神勇的。但单独出警的警员是不是可以佩枪,似乎是可以商榷的事情。

其二,到底开了几枪?在《南方都市报》中说是开了两枪,先是鸣枪示警,然后在没有停下车而自己被拖走的情况下,向车内开了第二枪。但官方的报道里只有“鸣枪”一词,没有说明是否曾鸣枪示警。而且“鸣枪”这个词用的很好,可以当作向人开枪来解释,也可以当作示警而误伤解释。应该说起草这个报告的人深通文字之道,事先就留了一个“后门”。

其三,当时该教授在车中还有一位同行者,向车内开枪是否合适?我们都知道,枪炮无眼,这种情况下打出去的子弹到底会怎么样,这是谁也不知道的。(《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称另外一人为留德回来的某人。)而在官方的调查报告中,此人并未出现。如果该人没有受伤或者没有参与“阻挠”自然就算了,但向车内开枪时,回避这个问题,把开枪的危险性更降低了一步,是十分不妥的。

从理论上说,JC是否有必要开枪?按照官方初步调查报告的说法来看,如果JC被强行启动的车辆拖带出数米,造成了一定的危险,自然是可以开枪的。可就是这份语焉不详的报告中,在没有声明到底是否曾开枪示警的情况下,不可能直接推导出开枪合理的结论。

那么,是不是可以合理怀疑,JC并未鸣枪示警呢?从道理上说,中国是个枪支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警用枪械的使用。该枪当时发射了几发子弹,是可以不用15秒就可以知道的。但在一份措辞如此严谨的报告里,竟然没有体现出这个基本的事实,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的事情。

如果没有鸣枪示警的环节,开枪就是不合法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JC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使用武器的先决条件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事情的经过没有充分曝光前,妄下断语是不妥的。我们旁观者能够做到的是,根据已经曝光的资讯进行基本的判断。但如上面所言,当一个初步的调查报告所显示出的一种“刻意的模糊”的时候,这个判断的天平如何倾斜就是个问题了。

就我们的生活经验得知,JC是社会的某种特权阶层之一,其特权的基础来自合法掌握的暴力。面对这种暴力,其他公民是没有多少反抗的余地的。这就造成了一个公民社会中,对这种先天暴力的先天不信任,也不独我国为然,世界各国都是如此。

但这种不信任虽然是很难消除的,还是有方法把它降低的。其方法就是透明与诚恳的执法过程,与大众无时无刻的监督。如果一个掌握暴力的国家机关能够自觉的做到这些,不信任就会降到最低。

可从这个报告可以看出,不但在描述的过程中删除了车上另外有人、开枪可能造成误伤的风险;连基本事实都没有说明的“几枪”问题;用文学收法为自己将来可能的责任进行先行卸责的“鸣枪”用词,都说明这个官方的声明并没有太多的诚意,而是一种习惯性的掩饰心理再次爆发。事实如何都可以不论,就是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说明了很多问题。即使以后证明了确实全部是教授的错误,这种不论对错先进行掩饰的行为,也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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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8:09:40| 字数 16| - 中国–上海–上海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说了
这个是jc和军队的矛盾啦
de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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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8:12:57| 字数 132|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鸣枪是中国JC最不合理的要求,鸣出去的子弹还是要掉回来的,很容易误伤他人,甚至误杀,犯罪嫌疑人是人命,过路人就不是人命了?澳门上次不就误伤了么,我们家乡也是鸣枪误伤过几次,甚至一次是误杀了个JC。汗

配枪不能拔出来就开,不如跟保安样配个木棍算了,起码不用鸣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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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不说不明,道理不说不清! -----------------我们永远不会得到真相
不是在沉默中变态,就是在放荡中变坏,思想没解放,但性解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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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Posted by edgu on 2007-11-15 12:32


支持JC当场开枪

枪支威力是否超标另说

上海这里有JC查摩的给托死的,死了还给人骂

说什么不去查不就没事了,一查之下毁了2个家庭

云南上次殉职了三个缉毒JC,据说抚恤金才4万

……………………

我也支持JC開槍﹐那個所謂的教授使用假軍牌和多個車牌﹐行蹤可疑﹐而且不配合JC詢問﹐強行逃走




新聞顯示﹕
最新进展:车牌被报纸包裹
  据初步调查,11月13日凌晨4时55分,海珠区GA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JC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广州日报》报道,为阻止该男子驾车逃逸,民警拉住了车门,但却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了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者尹某是一家医院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XXX、湘KXXXXX车牌各一副。
KEEP WALKING ! 永远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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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Posted by 银河系 on 2007-11-16 01:55






4万应该是不可能的,我们这边随便都几十或者一百万,如果做点假,又评上了先进事迹或者先进典型,那起码都有三到五百万!


你们那里是国内吗?

转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JC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JC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即: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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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infire on 2007-11-16 08:12
我觉得鸣枪是中国JC最不合理的要求,鸣出去的子弹还是要掉回来的,很容易误伤他人,甚至误杀,犯罪嫌疑人是人命,过路人就不是人命了?澳门上次不就误伤了么,我们家乡也是鸣枪误伤过几次,甚至一次是误杀了个J ...

我同意﹐我不支持鳴槍﹐如果對方是高手﹐JC舉槍的瞬間都已經被干掉了
KEEP WALKING ! 永远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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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找检察院调查一下
以上内容本人不知道什么意思,纯粹复制粘贴,反跨省追捕者勿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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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了JC证,还要强行开车拖着JC走,这不是暴力抗法吗?。。
不要迷恋哥,嫂子会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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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infire on 2007-11-16 08:12
我觉得鸣枪是中国JC最不合理的要求,鸣出去的子弹还是要掉回来的,很容易误伤他人,甚至误杀,犯罪嫌疑人是人命,过路人就不是人命了?澳门上次不就误伤了么,我们家乡也是鸣枪误伤过几次,甚至一次是误杀了个J ...


暂且不评论当前这件事.
但就说鸣枪,实在是没有必要制定这么个规定——先鸣枪示警。JC带枪就是可以用的,那么,在必要的时候就可以射击,没必要听到示警枪声才知道怕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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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0:35:53| 字数 29| -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广埠屯资讯广场电脑大卖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真正的真像~~~~~~~~~也不可能会有~~~~~~
IBM X41:1.6G/1.5G/60G/无线、指纹、蓝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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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JC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JC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不知道广州算不算国内呢?随便一个都起码几十万的!上次朋友那里有个JC,因为是城中村,所以村民相互之间都知道那个JC不太好,但他被杀后派出所就编故事,结果他成了先进的典型,赔了三四百万,老婆又进了派出所做文职,派出所也成了一级派出所。如果赔4万,可能都不够他们花两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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