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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路公車

【原创】27日,与MM相约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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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1:30:22| 字数 20| - 中国–浙江–温州–乐清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这个也太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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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1:35:25| 字数 28| -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喊——19路小气鬼……
股票挣恁多RMB
却舍不得NB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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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1:37:29| 字数 40| - 中国–浙江–温州–乐清市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

^x^ ^x^ ^x^ ^x^ ^x^
果然彪悍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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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7:50:20| 字数 279|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the_snake on 2008-4-25 00:57
太晚了 我也不打算刨下去……
我想强调的一点是 被判的是有违法实质却利用法律空白而无法可依的行为 而自己和自己的恋人之间做什么事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是在享受属于他们的私密空间 如果法律连这个都无法保护  ...


错的很远:

有违法实质,利用法律空白???

你同不同意“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律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是有罪,那就不是违法,哪怕这种行为所有人都认为是不对,法官也不能随便补上这个法律空白,

因为他今天可以这样补空白,明天就可以补上你SM的空白。

[ Edited by  或跃 on 2008-4-25 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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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7:51:26| 字数 5| - 中国–江苏–泰州–姜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BH无敌。
x200 x61s x61t t450s p53 x13 T1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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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8:09:25| 字数 89|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是楼主期待的就行啊.

QUOTE:
Posted by HOPE on 2888-8-88 08:08
PS:美美JJ,能不能换个头像,每次看都很不舒服 ,说不出来的感觉...眼睛怎么那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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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8:50:55| 字数 383|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4 或跃 的帖子

…… 好吧 你认为怎样就怎样吧 如果是概念上的分辨不清 讨论问题是很困难的
自己服毒——是自杀
家人愿陪你 你再食物里投毒——是集体自杀
家人不愿意 你还是投毒——是谋杀

自己在家光着身子上网——脑残但不违法
别人给钱再光着身子聊——脑不一定残但一定违法

媳妇没同意 拳打脚踢媳妇——那是家庭暴力
媳妇就乐着让丈夫打 没出重伤——那只是她有病

和女朋友在野外玩车床——JC看到了只会让你回家
付钱给不认识的女性在家玩最简单的活塞运动——JC看到了会带你离开家
……

你现在和我争的问题就像在知识产权案里死争“你凭什么说我盗版了你的书”一样 概念性分歧 我无法在短时间内给你详细论证

另外 我也不打算在这里批评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 ATM机的案子最后定的什么罪 可以很清楚现在中国司法界对于法律空白的领域如何管惩的规则了

对于那句“法律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是有罪,那就不是违法” 我还是那句话 概念上的混淆 我是没法给你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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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8:53:19| 字数 70| - 中国–台湾 远传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7 the_snake 的帖子

“法无明文不为罪” , 你怎么看?


别人给钱再光着身子聊——脑不一定残但一定违法

具体条款?


[ Edited by  或跃 on 2008-4-25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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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18:03| 字数 16| - 中国–广东–广州–黄埔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92#的图片好暴力啊 怎么没人管啊
爱美女,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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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2:58| 字数 252|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8 或跃 的帖子

法律是什么?社会行为的规则 不是违法犯罪的参考书!
出现了新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就要制裁 但是法律空白是无法消除的 只有在出现了新的事件之后 法律才能后觉…… 法律只能记载已经存在的危害行为 并警戒公民不能逾越 法律不具备预知力 所以游离于法律标准边缘的犯罪一直都没有中断过 法律只能随其变化!

不是因为有法律才有犯罪!是有了罪恶才为之立法以约束!

所以说这是概念上的问题 争论概念问题是最乏味的——也没什么可以讨论的

那个你要的条款 你自己举的例子 我怎么帮你找?或者我反置求举:
有没有寻常百姓 正当关系的两个人因为视频聊天而被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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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5:07| 字数 11|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0 the_snake 的帖子

the兄弟,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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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6:31| 字数 13| - 中国–广东–珠海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邻居去看了,说挺好看的
走走,停停,看看,停停,走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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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7:03| 字数 8|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2 雨薇 的帖子

雨薇MM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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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34:52| 字数 60|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8 或跃 的帖子

“法无明文不为罪”
在立法者的角度看 这是句十足的昏话 不仅仅是法盲 甚至可能被当成文盲……
在执法者的角度看 这是句满分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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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41:34| 字数 109| - 中国–台湾 远传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Posted by the_snake on 2008-4-25 09:34
“法无明文不为罪”
在立法者的角度看 这是句十足的昏话 不仅仅是法盲 甚至可能被当成文盲……
在执法者的角度看 这是句满分的笑话……


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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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46:35| 字数 167|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5 或跃 的帖子

我不知道我能不能代表一般人的想法——
如果有人这样想 那人是准备钻法律的空子了……

一般人不会去想法律之外有什么可以做的 一般人只会告诉自己哪些是法律不允许做的……

就像一般人不会偷拿超市里的东西——因为那是违法的 只有心怀不轨的人才会想我直接在超市里偷吃应该定不了盗窃罪……

[ Edited by  the_snake on 2008-4-25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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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48:56| 字数 22|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跟你打招呼都不应..就知道跟别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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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49:42| 字数 1,169| - 中国–台湾 远传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4 the_snake 的帖子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以及《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具體呈現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旨。日本及美國等先進國家亦有類似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之確立為法制史之轉捩點。在中國唐代以前,判官常以習慣法或成文法之類推、比附入人於罪。貞觀年間之,唐太宗秉其對人民之愍恤心,不忍其受判官擅斷之苦,故貞觀後《唐律》即明定「無正條不為罪」(無成文法條不得使人入罪),以遏止判官專權。而在十八世紀之前之歐洲,刑法由統治者制定,實際上為無法可依,理論上可稱之為罪刑擅斷主義。直至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抬頭,西方學者提出罪刑法定主義之理論,以與罪刑擅斷主義相對抗,至十九世紀《拿破崙法典》頒布後,罪行法定主義方真正落實於歐洲。拿破崙時代結束後,各歐洲國家紛紛實行罪刑法定主義。而後,罪行法定主義就成為所有法制達議定程度以上國家之共通施行刑事法原則,為法治精神之實質體現。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我們可以將這句說分別看成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的法定是指只有當一人之行為符合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將該之視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當行為人被認定犯罪,亦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將之處罰,在刑種、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過刑法的明文規定。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確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結果。

此外,罰刑法定原則又隱含刑法不得有絕對不定期刑。不定期刑乃現代刑罰個別化、最適化的產物,認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犯人之先天條件及後天成長環境等差異性極大,因此犯人的定罪量刑應個別化,刑法在規定刑罰時,只訂出一個量刑的範圍,容許審刑者斟酌個案的差異,彈性的量刑,此稱之相對不定期刑。應科的刑罰雖屬不確定,但仍在一定範圍內,審判者不得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範圍而為量刑,並未牴觸罰刑法定原則。但如法律並未規定一個量刑的範圍(即絕對不定期刑),完全委諸審判者決定,即是授審判者過大的裁量權,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明白、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其用意無非在確保人民的人身自由,免受專擅、獨斷的審判與懲罰。

-----------------------------------------------------------------------------------------------------------------------------------

以上引自维基百科,我看不出近现代的哪位立法者把这句话当初昏话,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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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54:11| 字数 313| - 中国–台湾 远传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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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_snake on 2008-4-25 09:46
我不知道我能不能代表一般人的想法——
如果有人这样想 那人是准备钻法律的空子了……

一般人不会去想法律之外有什么可以做的 一般人只会告诉自己哪些是法律不允许做的……

就像一般人不会偷拿超市里的东 ...


是东西就有漏洞,是法律也有漏洞。

问题是出了漏洞之后,不是说随便一个人,一个法官

就可以按照他认为的道德原则或者什么其他原则就去补上这个漏洞。

法律的漏洞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由立法机构去补全。

程序不正义带来的结果正义如果被鼓励的话,必然导致程序不正义带来结果不正义。

换句话说,民众在执法机构面前是绝对的弱者,如果给了执法者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那民众的权利必然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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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06:33| 字数 292|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8 或跃 的帖子

OK 说wiki我就和你讨论一下
1 转wiki文章之前 最好看看题头 一般标有“该文章存在中立性争议”的文章是不转的
2 中文版的我看过了 建议你看看原文英文版的
http://en.wikipedia.org/wiki/Legality
中文译者是片面强调了在为定罪之前被告人应视为无罪的国际法律执行规则 事实上这个说法没有问题 在于量刑环节 是必须依法而行的 但这个概念也只能停留在量刑环节上 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言 他们必须不断的推敲法律可能出现的漏洞 对于法律无法触及的危险 他们是不能坐在家里告诉自己“法无明文不为罪”的!
3 我不明白对于最低社会行为底线的法律来说 它能规范的范围是应该大一点好呢还是小一点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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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9 或跃 的帖子

我们不是再说一件事
我说过 我不想对中国的司法体制做任何评论 如果你有兴趣 不妨单开一贴 应有应者…… 我没兴趣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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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12:06| 字数 44| -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8 或跃 的帖子

如果要说罪,还论不上,就好像没有卖淫罪一样的道理
但是违法是肯定,参加淫秽表演是可以成立的
感谢维森特,另外我的签名死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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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12:28| 字数 12|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每周都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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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12:44| 字数 20| -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喜欢这种打政治擦边球的法律帖了
哦呵呵
感谢维森特,另外我的签名死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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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4 jarodpeach 的帖子

你是惟恐天下不乱
我可是如履薄冰啊

好在这贴里我还控制得住我那野马一样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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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5 the_snake 的帖子

这里你的思路还很规矩
不过我的重点是113
感谢维森特,另外我的签名死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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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0:17:25| 字数 88| - 中国–福建–福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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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7 大洗衣盆 的帖子

小弟弟 表急 晚上有的是时间 回头慢慢聊

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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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0 the_snake 的帖子

我引wiki只是作为参考而已,我的意见表述在109F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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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9 或跃 的帖子

弥补漏洞是立法和司法的责任

当然这是假设在完美的三权分立模型中

现实中的话,司法解释的效力还是有的
感谢维森特,另外我的签名死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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