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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外如何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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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6 09:24:27| 字数 1,354| - 中国–新疆–克拉玛依 移动/乌鲁木齐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外如何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http://www.jrj.com  2008年03月04日 15:27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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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辉文
  编者按:最近,是否应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直接起因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主席关于下调或取消港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提议,而根本原因则在于深沪两市指数的持续走低和2007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猛增。要求降低甚至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呼声不绝于耳,有的则提议改“双向”征税为“单向”征税。讨论之余,我们不免先探问一下国外证券交易征税的情况。

  笔者检索了世界上61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课税情况(见附表)。从表中可以看出,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从征税的普及程度看,在这61个国家和地区(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28个,约占46%;不征税的33个,约占54%。而在这28个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中,有7个规定只对非上市证券转让征税,对上市证券的转让交易则免征。也就是说,对上市证券交易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实际只有21个,约占1/3。从中至少可以反映两点:一是认为“国外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很少”的判断似乎有失偏颇,但对上市证券交易征税的确实占少数;二是与国内相比,我国是只对上市股票征税,对非上市股票则不征税,这与国外情况正好相反。

  从税负比较看,虽然有的国家是否双向征税还不太清楚,但可以确认上市证券交易的税负高于中国6‰(3‰×2)水平的有三个国家(爱尔兰、摩纳哥和波兰),而法国与中国持平。这说明,认为“中国目前股票印花税税率是世界上最高的”说法并不能成立,特别是在考虑对证券交易实现的收益(证券利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则更是如此;但从总体上比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确实高于多数国家和地区,属于偏高国家之列,存在下调的空间。

  从征收方式看,法国、葡萄牙、瑞士、中国香港、印度和百慕大实行买卖双向征收;多数国家实行单向征税,至于对“买方”征税还是对“卖方”征税,则是“各有千秋”。其实,是单向征税还是双向征税,是对买方征税还是对卖方征税,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综合税负的高低。

  从所征税种名称来看,叫法不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交易税”(exchangetax或transactiontax),有的只对股票征收(股票交易税),有的对股票、债券等不同形式的证券一并征收(证券交易税),有的则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财产转让,纳入“财产转让税”(PropertyTransferTax)征收;另一类是把证券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纳入印花税(StampDuty)征收。而在各国实践中,征收交易税与征收印花税,可谓“平分秋色”。此外,有的国家如摩纳哥则纳入“注册税”(Registrationduty)征收,有的国家如波兰虽然名称有别,但实质上仍属于交易税。这似乎说明,我国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不是独立征收“证券交易税”,也未尝不可。

  从证券交易实现的利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看,不少国家对上市证券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征税,则通常根据证券的持有期限区分长期利得和短期利得,而对长期利得实行轻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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