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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交易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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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13:35:15| 字数 434| - 中国–江西–九江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专门网管理团体讨论,重申本版论坛规则如下:

1、二手交易区必须注册满30天、发帖30帖才可以发帖。在其它非技术讨论区发的转让帖子也是如此要求,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将直接删除,而不是转到二手交易区。在技术区发表交易帖子,将直接删除,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有不同惩罚措施。

2、各区域事务论坛讨论区不可以发表二手交易的帖子。如有发现,满足二手交易区条件的,转到二手交易区;不满足二手交易区条件的,直接删除。

3、发现搭车转让的情况的,一律删除。

4、发贴求购同样按照上面1,2,3条处理。

5、求购或转让thinkpad无关物品,将直接删除。

6、版主认为有广告意向或潜在广告或隐性广告等的帖子,将直接删除。

7、对于违反论坛规则的帖子,欢迎网友及时向版主和管理员反馈,积极,正确无误地反馈违规帖子者达一定数量将有一定奖励,恶意反馈达一定数量者将受一定惩罚。

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ibmnb.com/forum/viewt ... ge=1&sid=HWtB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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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0 13:36:40| 字数 68| - 中国–江西–九江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ibmnb.com/forum/viewt ... ge=1&sid=HWtBaf
本区交易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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