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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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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8
发表于 2008-12-4 08:21:06| 字数 1,249| - 中国–广西–北海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
  
  (二)城区常住人口少于10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
  
  (三)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可以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远离市(州)、县(市)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每个乡(镇)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3、远离市(州)、县(市)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实行屠工管理制,但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当地供应销售。
  
  第六条由各市(州)人民ZF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要求,并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举行公开听证,制定本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ZF备案。
  
  第三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域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我系水王~水王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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