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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的现实:法律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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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6:32:10| 字数 1,795|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8月1日晚上10时许,的哥黄中权遭两名持刀歹徒抢劫。歹徒在的士内抢劫了黄中权后,拔掉黄中权的车钥匙抛出车外,乘机逃跑。黄中权也立即下车拾起钥匙,回到车内发车调过车头,沿着歹徒逃跑的方向追寻,只见歹徒正在上一辆摩的,当即冲到摩的的正前方撞倒摩的。歹徒跳下摩的继续持刀逃跑,黄中权仍然继续追缉。当一名持刀歹徒逃到一楼梯的阶梯处,被黄中权的车撞死。
     3月18日,“将被告人黄中权带上庭来!”当审判长威严地喊出这一句,坐在旁听席右侧的周淑芳紧张地盯着审判席左侧的那张小门,等待着黄中权——她的丈夫的出现。时间似乎过得很快,但又很漫长,从去年夏天那个被电话惊醒的深夜起,整整8个月了。
  9时02分,身穿黄色囚衣的黄中权被法警带上法庭,法庭顿时安静下来。
  黄首先作了陈述,看上去神情较为安定,语速很快。黄说,抢劫者抢了他的手机和钱包后就逃跑了,他在地上捡钥匙时,看见了抢劫者逃跑的方向,随后就开车拐了一个弯去追。两个劫匪边跑边拿着刀威胁他,死者姜伟被撞前还试图持刀来拉开车门。两人一度僵持了10秒钟时间,“我就是想拿回自己的手机和钱,他要是不跑,我就不追”。
  公诉人发现他的陈述与此前在侦查阶段所说的有些不同,包括是拐了一个弯,还是转了一个圈,死者是斜向跑,还是背对着车跑等问题。因此,在讯问时,公诉人便着重就此发问。黄解释说,此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由于心情很乱,部分陈述可能有出入。公诉人穷追不舍,辩护人则数次提出“反对”,控辩双方在讯问阶段就一度“交火”。
  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控辩双方之所以在这些问题上着力,就因为这些细节对案件的定性有相当影响。
  关键看抢劫者是否持刀拒捕
  随后,控辩双方又在死者是否持刀拒捕问题上进行了多个回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黄的追击过程中,抢劫嫌疑人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黄,且黄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被告人黄中权开车将其撞死,不属正当防卫。
  辩护人刘幼其律师认为,抢劫是种财产犯罪,只要受害人还来得及追回财产,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具体到本案,黄中权是在追夺财产的过程中,劫匪持刀拒捕,因此黄中权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一名辩护人邱兴隆律师说,在黄中权追击的时候,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这已经是持刀拒捕了,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午12时20分左右,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择期宣判。
  死者家属索赔12万元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庭还一并审理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死者家属要求判令被告人黄中权赔偿各项费用12.6万元。被告方表示,其当事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他还表示,原告之子的死亡是在抢劫过程中发生的,其结果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应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即使黄中权被判有罪,他最多也只应负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审判长表示,关于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时,原告方略为迟疑,被告代理人则毫不犹豫地表示“不调解”。




    对这件事我想说很多,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说什么。在这个案子中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以公诉人的论点可以推断出当抢匪抱着抢来的人民币跑走的时候警卫是无权开枪打死抢匪的,我们也就可以 去大胆的抢银行啦。只要抢了就跑,谁要想当好人,见义勇为,抓抢劫犯,那你随时就有可能犯罪。你打死了我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抢劫犯倒可得到比抢劫更大的利益。这就是法律的公正!看来这么多人去抢,越来越少的人去管,都这些都是法律造成的。
      就算最后这个的哥被判无罪,可他从去年8月1日到前天都大半年了,一直在案件的困扰中。这个代价也太大了吧。
      现在如果再有人被劫我不知道还有几个人会去追劫匪,我是不会去了,成本太高。我如果为了追劫匪也遇到这种事,这大半年我的孩子谁养活?我的工作估计也得丢了。如果再判个几年,这还能让人活吗?所以我觉得现在不是人心冷漠,而是为了法律,为做个守法的公民,面对歹徒我们只能束手就毙!!!**\

[ Last edited by 北方一狼 on 2005-3-20 at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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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7:49:11| 字数 87| - 中国–广东–广州 安莱信息联通节点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樣東西真是說白了就要封貼了

所以想做壞事可以選擇的職業是警察﹑律師﹑賊

現在法律保護?娬擤o壓制弱者

這事情﹐歹徒是?娬擤o司機是弱者

隨國家怎么搞啦﹐多嘈几句也是一樣﹐回家喝杯茶
KEEP WALKING ! 永远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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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0 19:12:43| 字数 15|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现在我也没脾气了,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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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9:43:56| 字数 241|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天威有线宽带(关内)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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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精诚 at 2005年3月20日 05:22 PM:
这个法律好,以后心烦了就抱杆AK47,看见****人放一枪就跑,谁也不能抓我,谁抓我,谁犯法,应为偶的打鸟行动已经结束。。。。。


在你放枪的过程中打死你是完全合法的,在你逃跑的过程中好像不能打死你,但是在你开枪以后抓你就是完全合法的,凭什么谁抓你谁犯法?

还有,如果你在逃跑的过程中持枪拒捕,那么你就有可能被打死。

[ Last edited by icewuhen on 2005-3-23 at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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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9:47:50| 字数 49|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因很简单,黄中权好抓,贼不好抓,能抓一个就算一个,再怎么说也算破了一个杀人大案,混JC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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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9:53:39| 字数 221|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天威有线宽带(关内)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认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黄的追击过程中,抢劫嫌疑人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黄,且黄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被告人黄中权开车将其撞死,不属正当防卫。

这句话说得没错,如果司机是徒步追,那么劫匪在在持刀反抗时会对司机构成直接生命威胁,这个时候存在无限防卫条件,否则就不是。

我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想拿刀杀我,我和他搏斗时把他杀死,我是正当防卫。而如果他已经逃跑了,我追上去把他杀死,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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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20:00:34| 字数 162|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天威有线宽带(关内)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精诚 at 2005年3月20日 07:54 PM:
公诉人认为,开枪嫌疑人放枪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击毙行为已经结束,在公安的追击过程中,开枪嫌疑人虽然手持枪械,但并未过来伤害公安,且公安在警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公安开车来追捕,不属正 ...



公安会开车直接把嫌犯撞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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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20:24:39| 字数 64|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天威有线宽带(关内)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情况下警察应该截住嫌犯将其制服,如果直接开枪打会违反使用枪械条例的,轻则丢掉工作,重则判刑,就像你说的:“坐牢或杀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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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21:51:46| 字数 604|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大都会区–墨尔本 墨尔本大学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事实清楚的话,那么这个案子也就不会拖这么久了。事实清楚,公诉人一看如果各种客观要件和正当防卫的要件相吻合,自然会撤诉或者以更简洁的方式结案。从给出的信息来看,问题应该在于防卫的适当程度,以及构成防卫的客观要件有可置疑之处,才会被提起公诉。

别告诉我公诉人是有什么利益瓜葛在里面,为了业绩?为了私下死者家属的请托?我感觉不像。

以正当防卫的理由辩解自己的杀人行为,即使是在西方国家,也是受到严格审查的,控辨双方会在构成的要件上各不相让,就像这段(公诉人发现他的陈述与此前在侦查阶段所说的有些不同,包括是拐了一个弯,还是转了一个圈,死者是斜向跑,还是背对着车跑等问题。因此,在讯问时,公诉人便着重就此发问。黄解释说,此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由于心情很乱,部分陈述可能有出入。公诉人穷追不舍,辩护人则数次提出“反对”,控辩双方在讯问阶段就一度“交火”。)只要一个要点,往往就可以争个你死我活,这也是为何西方国家法官的判决长达十几页甚至上百页的原因之一,为了探讨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只需啊。

即使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发言是多么的不利于被告,他也是为了履行他自己的职责,各位如果有看《一号皇庭》,就应该会有所了解,一名称职的检察官,不应该让私人情感影响其工作,当然,你也可以做得很技巧,那就看各人火候了。

的哥能否得到何种形式的补偿,暂时还没想到,只能表示深深的敬佩和同情了。

法律是公正的,希望这次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会让人民失望。
Veni,vidi,v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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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1 18:09:35| 字数 367|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承认从形式上看法律是公正的,但实际上在法律的惩罚面前,捉贼的和贼受到惩罚的机会是不等的。也就是说,捉贼的和贼如果出现在这个法律的惩罚面前,十个贼可能有九个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因为抓不住(这个比例不知道是否正确,但我见过的贼现在已经不止十个,现在我的胸口上还能看到贼留给我的伤疤,这些贼没有一个被抓住的)。可捉贼的一般都是一些有正当工作的人,JC是有一百个能抓住一百个。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把贼和捉贼的人用同样的法律来惩罚,就使捉贼的人受到的惩罚远远超出了贼。这是本身就已经是不公正,如果要公正,那就应该把所有的贼都抓住,如果没本事抓住所有的贼,就不应该抓捉贼的人。这样才能真正的公平。
如果从道理上来讲,法律应该是保护谁的利益?是谁在为法律这个国家机器出钱?是贼还是广大老百姓?他应该为谁说话?他应该为少数人服务还是应该为大多数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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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1 18:44:58| 字数 87|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法律实际就是一个约束和引导社会的条款。它应该是把社会导向进步,但现在这个法律把社会导向哪里了?为了所谓的平等,起到的作用就是让大家面对劫匪忍气吞声,让劫匪更加气焰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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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19:02:39| 字数 125| - 中国–浙江–杭州–临安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认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

公诉人认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犯罪(抢劫属于犯罪吧)行为已经结束。接下去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合法)的离开了吧。因为已经是此一时,彼一时了
胆欲大而心欲小,智欲圆而行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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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19:07:46| 字数 304| - 中国–广西–桂林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dingyue at 2005-3-20 07:53 PM:
公诉人认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黄的追击过程中,抢劫嫌疑人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黄,且黄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被告人黄中权开车将其撞死,不属 ...



这位说的清楚,楼主要搞明白,法律和人情有时候是两回事,有些事情在道德看来非常值得同情,可是法律看来,有罪就是有罪。法理不相容的时候,我们只能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过象楼主说的例子我看可以考虑到歹徒的行为和黄司机的行为用意,从轻判决。如果事实清楚的话,我认为他的行为确实不能算正当防卫,撞死起码也得算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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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19:10:02| 字数 35| - 中国–广西–桂林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如果最后被判无罪释放,黄坐牢期间的时间国家应该会给予相应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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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看问题不能带太多主观因素,我们说判决一个案子主要是看清楚事实,要讲究证据,如果太多个人感情在里面,很容易造成错判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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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1 19:27:55| 字数 90|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没被人用刀抢过,你可能还不太理解我们这些被抢过的人的心,现在的法律真的让人有种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感觉。
但为一个贼的公平,而让更多的人面对被抢的危险,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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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订法律是希望保障人民应有的权益,
只可惜理想和现实有着间隔。
人生如戏,你找到了自已所扮演的角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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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北方一狼 at 2005-3-21 07:27 PM:
楼上的,你没被人用刀抢过,你可能还不太理解我们这些被抢过的人的心,现在的法律真的让人有种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感觉。
但为一个贼的公平,而让更多的人面对被抢的危险,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吗?



我当然理解,可是不管是好人坏人,都是有生存的权利的,我们一般人并没有权利来决定别人的生死呀!对于抢劫的人,人人都恨不得亲手诛杀,可那不成了私刑了吗?虽然可能有时候有点不甘心,但是对于犯罪行为,法律是不允许以暴制暴的,那样只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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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想想保障好人权利的同时,别忘了,坏人也同样是人,也是有权利的,特别是生命权,你不能说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就随便剥夺别人的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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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司法原则是力求均衡的:
应该向弱势的一边倾斜,让资源占有多的一方承担更大责任
因为他们承担损失的能力更强,以求取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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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被飞车抢了,损失就5k样子,我一个月就白辛苦了
所以我是很恨这些做贼的人
后来看到有人抓到了贼,也恨不得去踢2脚,不过理智告诉我们不应该这样
就如同这个案子,贼跑了,你可以去追回,但是不能故意去撞死他哪
生命是平等的
如果是自卫的我绝对支持司机
我想如果贼们事先都知道自己这样会被人撞死,也能减少点犯罪率吧
T23 2647 4MU P3M 1.13G 256M ST4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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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就挺理性的,楼主不能只拿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呀,那样你会觉得坏人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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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具体到这案件 :就是说 逮徒的刀架在 被抢人的脖子上 要钱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 被抢人把逮徒杀死的话 ,  但谁有那2下了 ! 2把刀架在脖子上 还能............ 立法啊 ! 人大啊! 公 检 法啊 党啊 ! 你们在那里? 我们还有好多空白 具体到好多细节没有法律解释 没有参考 没有... 没有 .

[ Last edited by zhhaohui on 2005-3-21 at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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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20:52:22| 字数 117| - 中国–广西–桂林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gucici at 2005-3-21 08:47 PM:
乱世用重典,现在对小偷的处罚太轻,犯罪的机会成本很低。



呵呵,中国的刑罚已经蛮重的了,你看国外很多国家都没有死刑的。主要还是国民素质太低。
违例头像已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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